201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补角寨村民邓某(女)被发现在自家耕种的地边死亡。经警方侦查,卢荣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来,卢荣新曾两度被判死缓。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并于当天公开宣判,宣告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2018年1月20日,公布了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请求人卢荣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国家赔偿金406457.3元、精神抚慰金203228.65元,共计609686元。(新京报1月22日)
此冤案的发生在于两点,一是NDA的获取有悖常理,因为在水泡过锄头上不可能还存在着完整的NDA,而且在整个取证的过程中,并没有更没有留下每一步骤的过程资料,更没有按规定留下相关检测样本,因此可以说,这样提取出的NDA本身就不存在合法性,只是做了一道“命题作文”而已。二是在审讯的过程中,警方将卢荣新的家人当作了让卢荣新认罪的“人质”,说如果不承认就会将卢荣新两位家人抓起来,显然也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的刑讯逼供。
然而,警方为何会这样取证呢?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之处并不在于技术性问题,而在于破案率的压力。如果将时间拉回到发案时的2012年那个时候,就会发现当时很多地方都有着破案率的硬性要求,由其是对于挂牌命案,曾经有着“命案必破”的口号。但客观地说,并不是每起命案都能马上就破,有些甚至要过十几年才能水落石出,当然也存在着无法告破的案子,显然,这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
而警方之所以这样取证,其实就是为了完成破案率的指标,因此有罪推定就成了完成任务的捷径。可以说,在这个路径上,有罪推定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破案趋向,而此时,所有的证据反倒成了案件的点缀。换言之,就是将想象中的“罪”,当成了一把铁定的“锁”,而此时所有证据的获取就成为了配制开锁的那把“钥匙”,而这种制造“钥匙”的过程,当然就会成为“配制”冤案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这两点在法律中都不能被认可,但关键是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何
此冤案的发生在于两点,一是NDA的获取有悖常理,因为在水泡过锄头上不可能还存在着完整的NDA,而且在整个取证的过程中,并没有更没有留下每一步骤的过程资料,更没有按规定留下相关检测样本,因此可以说,这样提取出的NDA本身就不存在合法性,只是做了一道“命题作文”而已。二是在审讯的过程中,警方将卢荣新的家人当作了让卢荣新认罪的“人质”,说如果不承认就会将卢荣新两位家人抓起来,显然也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的刑讯逼供。
然而,警方为何会这样取证呢?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之处并不在于技术性问题,而在于破案率的压力。如果将时间拉回到发案时的2012年那个时候,就会发现当时很多地方都有着破案率的硬性要求,由其是对于挂牌命案,曾经有着“命案必破”的口号。但客观地说,并不是每起命案都能马上就破,有些甚至要过十几年才能水落石出,当然也存在着无法告破的案子,显然,这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
而警方之所以这样取证,其实就是为了完成破案率的指标,因此有罪推定就成了完成任务的捷径。可以说,在这个路径上,有罪推定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破案趋向,而此时,所有的证据反倒成了案件的点缀。换言之,就是将想象中的“罪”,当成了一把铁定的“锁”,而此时所有证据的获取就成为了配制开锁的那把“钥匙”,而这种制造“钥匙”的过程,当然就会成为“配制”冤案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这两点在法律中都不能被认可,但关键是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