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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副局长”被查:大反转之后,如何反思监督原则?

2018-05-21 16:39阅读: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去年7月,浙江台州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结果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某。(澎湃新闻521日)
“通奸副局长”被查:大反转之后,如何反思监督原则?
现年44岁的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诉记者,在周某某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某某,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3月至20177月,他拍摄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该民警虽有报
复目的,但取得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而对于那位副局长来说,当然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但如果将与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纳入私隐保护范围,那就属于滥用法律概念,混淆基本理据,这对广谱的社会监督权是一种巨大的破坏,会使公民因为某种畏惧而不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了现实,那就反而等于是将公民的监督权关进了笼子里,但这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原则。
“通奸副局长”被查:大反转之后,如何反思监督原则?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但是,作为民警,但首先也是公民,公民对任何人都有依法监督权,作为民警,更有权向上反映上司的行止情况,这也是他的社会职责所在,不应该因对象的不同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受到改变。法律上要求有证据的依托,而只要有了证据的依托,其行为就属于行使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这合乎民警的身份与社会赋予的责任。
“通奸副局长”被查:大反转之后,如何反思监督原则?
另一方面,该民警的证据是交给了纪委,而不是交给了不相干的人,更不是用于网络发布,因而可说,该民的证据用途是正当的,是履行自己身份职责的必须,当报复的目的在个案上与社会普遍正义重迭时,显然,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指向社会的普遍正义,因为普遍正义是社会认知的心理依据和一般条件,它决定的社会正义的基本氛围,更是人们衡量大是大非的唯一标准,因而,在这件事上,这位民警的做法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当社会的普遍正义与个人的“私隐”,甚至是不正的私隐发生冲突的时候,显然应当将普遍正义的诉求体现于社会价值排序的最前面,这是大于任何法律条文的根本的更大的法理。这样的理念,既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核心、法理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价值导向的巩固和捍卫。
这位民警成了被告,而在此之前还受到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显然这是一种对社会正义“二律背反”的结果,但对于这种情形的处理,并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局部意义上,而应当从更大视角出发,让“二律背反”消解于更大的价值排序中。这其中的根本依据,当然是超越局部意义的整体核心意义,它的法理指向就是首先要满足全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正义诉求。
而这次最新进展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应当说这是一次对正义的纠偏,在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经常出现这类个人间的恩怨,但大义与小义是明摆着的,对于社会来说,要的就是超越于个人恩怨的正义,这是社会可以宽容对待一些事宜的情理需要。但遗憾的是,对于当地相关部门来说,如果不是通过媒体曝光,整个事件的走向,还不知偏到哪里去。因此,结于次正义的纠偏,人们当然要给予点赞,但点赞之余,人们也要问一问,常态下的甄别是非,以及常态下的违纪监督,到底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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