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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注册制浮出水面亮点不少有待完善的问题也很多

2019-02-14 06:59阅读:
1月30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表示,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倍受市场关注的科创板注册制终于浮出水面。如,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
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个月内有效。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产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征求意见稿让市场对注册制有了充分的了解。而除此之外,科创板征求意见稿闪现出不少的亮点。比如,科创板推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套市值指标,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如此一来,科创板体现出了对IPO公司更大的包容性,可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又比如,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不
限涨跌幅,第六天开始设限20%。这与现行的A股制度明显不同。再比如,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并且,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总之,与当下的A股市场相比,科创板表现出了不少的亮点。但从科创板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同样也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或予以完善的。比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然沿用现行A股制度设计,这个必须予以改变。将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控制在三分之一之内,并且首发流通股的规模不得少于公司总股本的50%,避免IPO制度成为限售股的生产制度。比如,限售股的减持问题,具体细节由交易所作出规定,但在这个问题上,有几点是必须明确的。如锁定期的延长,规定锁定期最低为3年,重要股东锁定期不低于5年,并且未实现稳定盈利的企业不得进行股东股份减持,业绩大幅下滑与亏损的公司,股东减持也应予以冻结。
再比如50万的门槛设置有些偏低,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中小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市场投资风险,这个门槛有必要抬高到100万元。而与这个问题相对应的是,科创板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可以在科创板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作为试点。由于科创板的投资风险大于目前的主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pihaizhou 或 pihaizhou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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