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完善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落实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精神。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这既是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证券法》的重要精神。如何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这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因此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对于加强股市的日常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确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比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并且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因此,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总体上还是比较完善的。不过由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很广,结合“临时报告”在过去的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至少在两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这既是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证券法》的重要精神。如何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这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因此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对于加强股市的日常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确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比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并且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因此,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总体上还是比较完善的。不过由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很广,结合“临时报告”在过去的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至少在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