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用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饱受市场诟病的花瓶独董问题,《管理办法》也在独董的独立性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六种情形,如最近3 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正是基于《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为此,有舆论认为,独立董事将有望告别花瓶独董,资本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时代。那么,是否果真如此呢?这种说法显然是言过其实了。要告别花瓶独董,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必须下硬功夫。
基于独董不独的问题,《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予以重视,这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不过,《管理办法》终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花瓶独董问题,还必须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动真格的,要下硬功夫。
对于饱受市场诟病的花瓶独董问题,《管理办法》也在独董的独立性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六种情形,如最近3 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正是基于《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为此,有舆论认为,独立董事将有望告别花瓶独董,资本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时代。那么,是否果真如此呢?这种说法显然是言过其实了。要告别花瓶独董,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必须下硬功夫。
基于独董不独的问题,《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予以重视,这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不过,《管理办法》终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花瓶独董问题,还必须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动真格的,要下硬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