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流氓辱母,还等几个“紧迫性”?

2017-03-26 06:56阅读:
作者丨胡丹
今日读《南方周末》关于山东冠县“刺杀辱母者”一案的报道,夜已深,愤难耐,提笔写下这篇文章。
流氓辱母,还等几个“紧迫性”?
读了南都三千余字的稿子,想说的话很多,一时难以尽抒,且围绕几个关键事实,奋笔追疾书,草草如下:
我要说的第一个事实是,被刺死的流氓杜志浩在2015年的9月,曾“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的女孩,并在肇事后逃逸。追凶无效后,女孩家人无奈地说:“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只得接受了杜志浩的父母通过中间人送来的28.5万元赔偿金。
当流氓杜志浩被杀死后,他的父母“强烈要求”判处于欢死刑,同时提出830多万的天价民事赔偿,他们流氓儿子的命值830万,那被撞死、身首异处的14岁女孩,为什么命就只值28.5万?
一条枉死的人命、一个致死的肇事逃逸案、一个警方“抓不到人”的解释,就这样结案了……这样恶性的刑事案件,原来竟是可以私下调解的!“交警说抓不到人”,竟能成为销案的理由!
就算暂时“抓不到人”,为什么不网上追逃?那“抓不到的人”,并没有逃走,而是作为打手,堂而皇之地加入涉黑团伙,在当地为害一方呢!
杜志浩的老板吴学占,作为当地黑恶势力团伙的头子,长期非法放收高利贷、高息吸储,对当地企业主进行暴力催债。警察有无调查和监控?如果有,流氓杜志浩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为何一直“抓不到”?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是冠县一位女企业家,曾向吴学占借贷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3日,在被迫抵押给吴学占的房子里,吴学占让手下在马桶里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去,进行侮辱。当天下午,苏银霞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以我对社会的了解,这样的电话,基本上都是白费的。事实也是这样。
一个被反复恐吓羞辱的女性,一对求助无望的绝望母子,一群野狗一样肆意欺辱欠债者的流氓,矛盾之线继续延伸,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必将以最尖锐的形式爆发——要么母子自戕,
要么拼死反抗,杀出一条血路——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警方在2016年4月14日,也就是血案发生的当晚,由于讨债者的持续骚扰和恐吓,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出现了。他们在调查后,抛下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要账就可以吗?
他们难道压根没听受害者的哭诉,不知道十几个大汉来追讨的,根本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而且讨债者在非上班时间,侵入合法企业的办公、生产区域,并且采取了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明显违法行为,也是“可以”的?
只要不“动手打人”,警察就可以置之不理?就可以甩手而去(警察自辩是去院子里调查)?
这是多么无能而麻木的警察啊!
当下的社会矛盾极其尖锐而复杂,警察处警不是万能的,确实不可能做到“警铃一响,万事大吉”。但警方的出现应该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这应该是无疑的吧!可是在这个案例里,血案恰恰是在警察(不该离去而)离去时突然爆发的。
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平常看新闻,经常发现,在许多纠纷的现场,警察习惯于采取“消极作为”的方式,对矛盾与冲突缺乏积极有效的干预,喜欢息事宁人,乐于做和事佬,做一些与执法者的身份不相符的“和稀泥”行为,觉得只要没有发生暴力和伤害,就不必管,也管不了(事实是,11名追债者采取了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且长达一个小时)。而往往恶性事件在警察离开后突然爆发。
当纠纷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时,警察做一点调节和说和未尝不可,但警察毕竟不是居委会的老太太,他们是执法者,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他们配枪来到现场,应该对冲突的性质进行迅速的专业判断,如果任何一方具有违法性,就应该断然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警告、约束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至少形成一种震慑力。
在山东冠县的“刺杀辱母者”案中,讨债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可是警察没有对流氓予以驱离,或对首要分子(如杜志浩)采取强制措施,却仅仅因为他们没有“持械打人”,就选择轻巧地转身(不管他们是离开,还是继续到别处去“调查”),留下了愈加绝望的当事人。苏银霞曾试图随警察离开,没有成功。处警的警察难道连这一点作为都做不到吗?他们听任事态发展的行为是否具有渎职的嫌疑?
于是,刺杀,在警察离开的那一刻,突然爆发了!
南都对事发当日的报道,在有些重要细节上有所隐讳,比如文中说流氓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就有些语焉不详。据其他信源透露,被刺死的流氓杜志浩当着十几个流氓和苏银霞儿子(他被控制着)的面,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在苏银霞的脸上摩擦,并往她的嘴里塞。这是足以令人疯狂的污辱行为,是比殴打更为严重的伤害。可以想象,于欢看到这一切,承受着多么大的心理痛苦,尤其是当警察来了又离开时,强烈的精神刺激使他猝然发作,猛地挣脱控制,从桌上抓起一把刀,胡乱刺扎——这应是可以理解的。
那把水果刀一直就放在桌上,不是于欢故意准备的,在暴力催生的极度狂躁下,一时间,他的神智都可能暂时性丧失(不是还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一说吗?),见到桌上有刀,这是自卫的武器,顺手抓起来,挥舞,导致4人受伤(杜志浩在求医过程中死亡)。
他的骤然发作,目的很简单,就是从可怕的、无法承受的羞辱、绝望的困境和压迫中挣脱出来。他举刀就是反抗,不是杀人,更不是故意杀人!
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然生命安全的防卫不是那么紧迫,自然他的行为就是“故意”的了。“紧迫性”是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在那种特殊的环境中,对紧迫性的认知,肯定与法官坐在空调房里冷静地查阅卷宗时的感觉完全不同。当于欢看到警察要离去时,惊慌之中,忽然发作,挥刀乱刺,正表明他因为失去最后一道安全屏障,感觉将跌入无底的深渊,“紧迫感”顿时突破了极限。据一位目击者回忆,当母亲被人用极端手段污辱时,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崩溃难道不是最大的紧迫性?
“心大”的法官,你是在用你的紧迫性,还是被污辱者在彼情彼境下的紧迫性来衡量“紧迫性”?
当法官在采用“紧迫性”这样属于情感的、主观的依据时,却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情感和伦理依据,那就是死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用那种最不堪的方式侮辱他的母亲。
我看到流氓杜志浩采取这种恶劣的方式侮辱人时,首先想到的,竟然是南京大屠杀时,日寇曾勒令一位父亲和他的亲生女儿性交。当一个人这么做时,他不仅是彻头彻尾的流氓恶棍,畜生不如,我想所有稍有良知的围观者,都会不约而同地呸出同一句话:该死!
难道法官不在“围观者”之列?他没有普通人的愤怒?甚至也不必设身处地地从于欢的角度考虑一个儿子的愤怒?一个22岁的年轻人因为不能忍受的羞辱而暴烈发作时,他还能冷静地考虑,这么做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如果人面临这样的羞辱还毫无知觉,去慢慢思忖自己的“紧迫感”,那他简直就不是人了。
法官大人,如果你是于欢,你将如何判断“紧迫性”是否真的到来了?面对那种刻骨的污辱,你能忍多久?
即使法官完全缺乏这样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习惯,你难道不知道有“应激性反应”一说,这种反应及其后果(“激情杀人”)往往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何以亟亟要给一个反抗者无期的判决?
法官还完全忽略了他的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响。一个判决,除了实现法律的正义,它也要考虑社会公义,并与作为普遍共识的价值观念应和。
于欢杀人,可以说是为母报仇(现在所有报道,均称此案为“辱母案”)。
古话说,法不外乎人情。于欢所斩者,为辱其母者,这样的人情和伦理因素,判决不应该考虑吗?
在古代,非常重视家庭伦理及亲亲之义,像于欢这样为母复仇的行为,不仅不会治罪,甚至可能还会表彰呢!这样的例子很多,如南宋郑虎臣为父报仇,诛杀奸相贾似道,民国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军阀孙传芳等,均获得义士、烈女的美名,法律判决也都从轻。
今天,法制观念虽然进化了,但伦理、道德与人情,就可以完全隔绝于法律之外吗?法官不是法律书里,只知蚀字,毫不知世事的蛀虫。这些年来,一些法官做出的不近人情的荒唐判决,经常引起争论,法官们在学习法律知识时,不应该引以为戒,多学习一点社会知识,多一些常识和普通人的情感吗?
我将与大家一起,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我相信,无期,绝对不是最后的判决。
欢迎关注“皇帝不称朕”微信公众号:hdshuoshi(皇帝说史)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