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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武松杀人由“辱母案”法官来审……

2017-03-27 23:26阅读:
作者丨胡丹

先讲一个大家都熟悉的故事,是打虎英雄武松的“犯罪史”——
武松在上梁山前,一共四次杀人,第一个被他杀死的是家乡的一个恶霸,他为此逃到小旋风柴进府里,一躲就是两年。后来他哥哥武大郎托宋江(宋也是负命案逃亡)带话说,因为没有人作证,官府不再追究了,让他快回去。
在武松逃亡期间,家里发生了许多事:迁居阳谷县、大郎娶嫂潘金莲,金莲私通西门庆,然后二人合谋毒死大郎。等武松回来,遂替哥哥报仇,杀了奸夫淫妇,又是两条人命。
如果武松杀人由“辱母案”法官来审……
武松被发配孟州后,替施恩出头,醉打蒋门神,随后遭到张都监的陷害,脊杖后刺配恩州,路上大闹飞云浦,杀死4名欲害他的公差,折回孟州,血溅鸳鸯楼,一气杀了蒋门神和张都监、张团练等一十五命,并粘血题壁道:“杀人者打虎武松也。”


至此,武松“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达到高潮(他在化妆成头陀投奔二龙山落草前,又在蜈蚣岭杀死了恶道飞天蜈蚣王道人,这是第四次杀人),作为《水浒传》的一个重要好汉,武松故事至此也达到戏剧高潮,最终奠定了武二郎作为“英雄”的形象。


捻指一算,武松已经杀死了23人!
第一
个,因为没人肯出头替恶霸作证,指认武松杀人,官府也就不再追究(大概也是顺水推舟),事情不了了之。
第二次,杀死亲嫂和嫂之奸夫西门庆,他的行为有替哥哥报仇的义的成分,恰好断案子的官府老爷不是山东冠县“辱母案”的法官,武松被免了死罪,流放孟州。
第三次,又害多条人命,不仅有恶霸,更重要的是,有官,还是两条官命(及其官眷)!武松只有逃亡一途了。他这次不再逃到柴进府(不愿牵累柴进),而是直接上山造反去也。因为他知道,这次闹大了,柴进也无法护佑他了,一旦被抓住,必死无疑。从武松处理潘、西之事来看,他是一个较为冷静,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怎么在鸳鸯楼忽然大施毒手,肆行滥杀呢?这当然是被逼迫的,人急了,在绝望时,什么意想不到的事都可能发生,就像辱母案中软弱的儿子于欢,他骤然发作,持刀刺人,一下子就让流氓“衰”了。
这两天,我持续关注山东冠县22岁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另一篇文章见《流氓辱母,还等几个“紧迫性”》),在了解了更多信息后,我忽然想到了武松。


强收高利贷,自古就是恶霸行径。于欢刺死刺死4名打手喽啰,相当于武松在家乡杀死的恶霸。我不清楚武松与那名恶霸是有过节,还是见义勇为杀人?但杀人之事确凿无疑,可官府仅仅因为没有人证,就不再追究,可能正是以这种“不作为”来对武松的除霸行为予以肯定。如果官府一定要治武松的罪,何愁没有人证?恶霸的死尸不就是最大的证明?足够把武松判了。


从今天的法制观念来讲,这样“放水”肯定是不行的,武松杀了人,就必须为他杀人付出代价,不会任其在外逍遥,还在邻县做上了都头!但如果今天要追究武松的话,是不是只能像冠县辱母案法官那样,即便不抵死,也要判他个无期呢?


武松做过都头,法律意识却好淡薄!当他发现潘金莲和西门庆的罪恶后,没有去耐心取证,收集证据,然后写一纸诉状,告到官府,由官来做主,而是亲自动手,把亲嫂嫂和阳谷县著名企业家都杀了,还剖了心祭奠武大。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巨大”,武松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如果由冠县那位法官来审,一定是从重从严从速惩处,武松必死无疑。



可是“封建社会”的官老爷,居然没判武松死刑,两条人命,只判了流放。判词是这样写的: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潘金莲)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武松)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官儿竟是如此偏袒武松,刻意强调被害者潘金莲的过错(推倒灵床、不许武松祭祀),并且将武松连杀两命,都说成是“斗殴”造成的。这样,武松就由“故意杀人”变成了“斗殴杀人”,只轻判了刺配孟州。您别以为孟州是啥苦寒边远地界,它就在今天的河南焦作,须知当时北宋定都开封,焦作怕还属于“首都经济圈”吧!



您说,这官是好官还是糊涂官?反正群众对这样的判决纷纷叫好,因为这样的判决充分参详了事件的原委和来龙去脉,这样的判决才是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以案为例)。如果当时在公堂上高坐的,是辱母案的法官,恐怕武松就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吧!当时群众肯定会骂“糊涂官”,后世传武松故事,这位法官怕被骂得更惨,成为历史上昏官的典型。


可见,法官依法判案,固然不能受舆论干预和摆布,但也不能不对可能的民意和舆情具有某种前瞻性的敏感和准确的认知与把握。单纯据法典断案,是远远不够的。法制,必有一种精神在内!
如果武松杀人由“辱母案”法官来审……
再说武松犯下的第三宗罪,他血溅鸳鸯楼,在公共场所犯下如此罪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该如何判?要搁辱母案法官的手里,大概就不用考虑蒋门神、张都监联手陷害武松等情节,直接在武松名上画个朱红叉叉——死刑!还用饶舌?
如果考虑到武松犯案的“前情”,那是什么呢?本质上,是官逼民反,官——张都监的作用是最核心的,蒋门神不过一打手,早就衰在武松的拳脚下
在孟州,恶霸(蒋门神)与劣官(张都监、张团练),金钱与权力,紧密结合,织起一张大网,将好汉武松和老实商人施恩都罩在下面,无以为生,最后鱼死网破,双双逃生去讫。放高利贷者吴学占,不就是冠县的蒋门神?他的背后还有张都监吗?对此我不敢擅断,但我们来看这些信息:杜志浩撞死人不入监。吴氏黑社会团伙横行地方多年,“在冠县的知名度越来越大,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等在内乐意将钱放在吴学占处”;“公职人员参与放贷是普遍现象”。吴学占的非法吸储及放贷,“也是看人,不固定的,如果谁对他的影响大,权利(力)大,他就给谁回报大”。在2012年至14年的三年间,冠县工业园的200家企业,50%到60%和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有关联“(中国经济网报道《辱母案催债团伙头目:赌场放水催债手段无限》,记者肖鹏、李英强)。吴学占团伙讨债无所不用其极,将人按在马桶里还是轻的,他们甚至敢将人捆起来扔到水里,直到负债人被呛得死去活来受不了了,再借新的高利贷补还旧债,不然只有死路一条。苏银霞母子受到的折磨不是个案,他们的报警无人理会,警察姗姗来迟,不疼不痒的说一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许”就要走人……我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这背后一定有多少张都监、王都监或李都监,是否如此,还有待最高检的调查结论。然而当读者详悉了更多的背景信息后,是否很自然地,立刻会有一个张都监的形象盘旋在头脑里?
有势力有拳头的蒋门神不是最可怕的(施恩请来武松,一双铁拳就对付了),暴力、金钱与权力的联盟,然后独霸一方,这才是最可怕的,当他们反顾狼噬时,几乎将武松与施恩置于死地,如果他们不采取极端手段反抗的话。
如果武松杀人由“辱母案”法官来审……
当辱母案的报道出来后,顿时引爆“朋友圈”,凡有朋友处都在讨论这件事,据网络舆情统计,一天内的网友评论就超过了一亿条!关注度已经超过了去年的“嫖娼死亡”事件。如此热度,难道仅仅只是因为其中有一个辱母的情节?或对于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论?都不是。真正驱动人们关注此事,在恐惧之后深感激愤的,是暴徒如此肆意妄为,公权力却无所作为


辱母案中的母亲苏银霞,拥有一间企业,也有非法的高息吸储行为,她在当地不算是普通人,与开了一间快活林酒店的施恩总抵得上吧?一如施恩被蒋门神肆意侮辱,苏银霞面对吴学占时,竟也只能做案上的鱼肉。她恐惧的,是“冠县蒋门神”,还是可能站在“蒋门神”身后的人?


辱母案到了今天,公众最期待解答的,应该是这个疑问。希望新的调查揭开更多的真相。
于欢杀人,杀恶霸,他毕竟不是古代的武松。古代是人治, 人的能动性很大,所以武松杀两命而得轻判,在今天应该不行了。
当下的舆论一边倒地支持于欢,认为他是正当防卫,“无期”的判决过重,甚者有一位姓易的名家写文章,说于欢不仅无罪,他的行为还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实,我们的许多讨论都跑偏了,有人是出于义愤,一怒之下的发言,与一怒之下捅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可能太“理性”。母亲被人污辱,还能拿出手机取证,那不是正常人能做到的。“路人甲”和普通网民的激烈言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一些媒体(尤其是某些自媒体大号),则刻意制造奇论,把人们的理性讨论引向偏激。好比那位易先生,推出“无罪有功”论,振臂一呼,精彩,砉地就实现了100000+的阅读量,可是这样过甚其辞的法盲言论不是有害的吗?大V发言不慎,贻害尤深。
我们同情于欢母子的遭遇,痛恨高利贷收债者的胡作非为和警察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但不能因此抹杀一个事实:于欢惹上的是人命官司,他杀了一个人(即使这个人是地痞流氓),还伤害了三个人。
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杀人者不能因其公义而免刑,死者也不能因为其不义而白死,有过必受罚,罪与罚等。于欢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他最终被确认为正当防卫,那么这种罚就会相当轻)


舆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欢在一审中不仅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令人震惊地获得了仅次于死刑(包括死缓)的无期重刑——换句话说,如果于欢的“防卫性”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认(即便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件案子也不会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


法官在判决时,应该考虑于欢杀人的特殊刺激因子(辱母)以及他的行为属于应激反应的特点,而予以刑期上的宽减。我们并不苛责法官像武松的主审法官那样,随“意”判案,可是法官怎么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全不考虑“民意”和普遍的价值观、伦理观,将一个行为具有某种正当性的凶手判了最高的徒刑呢?
我要说的是,于欢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英雄(如果不是正当防卫,他就是有罪的),但于欢杀死辱母恶霸的行为,却容易使他成为社会心理和群体意识上的英雄(就像武松一样)
这两种“英雄”不是矛盾、对立的,两种不同的尺度应该找到同存、和谐的空间。
具体到辱母案,法律应给有“严重过错”的于欢以刑事处罚,而对案情的认定以及如何判决,必须考虑得更为周全一些。即便案子不被媒体报道,法官的判决也应符合普遍的群众心理,不突破社会观念的底线;法律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点,那么所有的判案也要经得起全民的审视与考验——这应该成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养


舆论对辱母案判决的质疑,其本质在于主审法官完全忽视群众心理,关门判案,使得法律的践行脱离了它的社会基础、伦理观念以及舆论环境,造成了两种“英雄”的截然对立。即使法官在判决中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这个法官也不是一个高明称职的法官。
我为武松感到庆幸,我为于欢感到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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