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5月27日下午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澎湃新闻5月27日)
“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并非新鲜事儿,当越来越多“精明”的商家发现“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没有后果,这一潜规则就可能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效仿。消协能够发声自当点赞,可商家如果置之不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证呢?
“自购眼镜”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很简单,没有3D眼镜,就无法正常观影,所以属于强迫消费的一种。退一步说,即使事先告知,也不应被允许,因为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就像消协的表态一样,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要的设施,本就是所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拆开来收费,或租或售都没道理。至于有的经营者宣称自购眼镜质量更好、更卫生,当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绝不是拒绝提供基本服务的理由——可以售卖新眼镜,旧的不卫生可以多消毒几次,成本高可以提高票价,但搞这些隐蔽消费是不允许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卖眼镜”就属于此类范畴,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
“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并非新鲜事儿,当越来越多“精明”的商家发现“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没有后果,这一潜规则就可能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效仿。消协能够发声自当点赞,可商家如果置之不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证呢?
“自购眼镜”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很简单,没有3D眼镜,就无法正常观影,所以属于强迫消费的一种。退一步说,即使事先告知,也不应被允许,因为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就像消协的表态一样,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要的设施,本就是所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拆开来收费,或租或售都没道理。至于有的经营者宣称自购眼镜质量更好、更卫生,当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绝不是拒绝提供基本服务的理由——可以售卖新眼镜,旧的不卫生可以多消毒几次,成本高可以提高票价,但搞这些隐蔽消费是不允许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卖眼镜”就属于此类范畴,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