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加重民企负担、抑制社会消费以及制度功效衰减等三大问题。他强调,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每日经济新闻》5月25日)
按照中医理论,辨证施治才能药到病除,头痛医头或不见森林,都不会有好结果。施行了2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暴露出各种不足,却也不能否认其在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时发挥的巨大作用。由“强制”向“自愿”转换的改革方向,无疑是在降低制度的刚性兜底作用,让其慢慢退出历史舞台,由此导致的职工福利降低如何解决?
虽说是“强制”,事实上却一直是“自愿”。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企业强制性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有明确规定,拒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遗憾的是,现实中鲜有民企因不给职工上公积金而被处罚的案例。有规不依、违规不究,直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大量民企员工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二是很多企业纷纷效仿这种违法行为,以降低用工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按照中医理论,辨证施治才能药到病除,头痛医头或不见森林,都不会有好结果。施行了2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暴露出各种不足,却也不能否认其在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时发挥的巨大作用。由“强制”向“自愿”转换的改革方向,无疑是在降低制度的刚性兜底作用,让其慢慢退出历史舞台,由此导致的职工福利降低如何解决?
虽说是“强制”,事实上却一直是“自愿”。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企业强制性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有明确规定,拒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遗憾的是,现实中鲜有民企因不给职工上公积金而被处罚的案例。有规不依、违规不究,直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大量民企员工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二是很多企业纷纷效仿这种违法行为,以降低用工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