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陈某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新闻受到大众关注。记者梳理发现,以和陈某同样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入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2019年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同罪名案件仅有4件,其中只有2件和偷拍有关。某一线检察官直言,该罪名不足以应对现在偷拍泛滥的情况。(《南方都市报》6月18日)
近年来,与酒店偷拍相关的新闻不绝于耳,甚至只要两三百元,多个房间的监控视频便可尽收眼底。公民无比珍视的隐私,在偷拍市场中就是如此廉价。这从一个侧面也证明,由于打击力度不足,导致供给足够充足,类似现象并未因舆论关注而得到遏制。
获刑7七个月的处罚,在很多人看来实在太轻,孰不知这已是近年来罕见的重判——包括优衣库事件在内的多数案件,都以偷拍者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了事。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此次陈某之所以能够“入刑”,很可能与偷拍人数超过600人这一细节有关。
“入刑”难,首先难在没有专门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构成此罪,必须产生严重后果,即由于偷拍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显然,多数偷拍案件都难以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加之针孔摄像头体积小,绝
获刑7七个月的处罚,在很多人看来实在太轻,孰不知这已是近年来罕见的重判——包括优衣库事件在内的多数案件,都以偷拍者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了事。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此次陈某之所以能够“入刑”,很可能与偷拍人数超过600人这一细节有关。
“入刑”难,首先难在没有专门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构成此罪,必须产生严重后果,即由于偷拍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显然,多数偷拍案件都难以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加之针孔摄像头体积小,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