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制止嫌疑人逃跑属公民义务

2020-08-26 08:28阅读:
今年6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化名)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于821日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在看守所。警方称,胡某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中国青年网825日)
威胁他人的嫌疑人雷某某被行政拘留,并因骨折始终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制止他逃跑的男同学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给人的观感的确是好人难当,而在情与法的背后,当地警方的做法也有可商榷之处。
男同学的做法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按照当地警方的说法,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也很难认定。毕竟,按照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只要侵害结束,就不能认定是正当防卫,不能豁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男同学的确很冤。他之所以去脚踹嫌疑人,是由于对方在和他们一起查看监控时借机逃跑,出发点和实际效果都是为了避免对方逃脱,而非主观上故意伤害对方,也不属于滥用私刑泄愤的范畴。从警方调查来看,监控的确证明对方故意用手肘袭击女生的胸部,而这名男同学也只是踹了一脚(前两脚没踢到),此外并无严重的情节。
当然,既然对方构成了轻伤一级,就涉嫌触犯了刑法。不过,即使不
能算正当防卫,也不应直接定性为故意伤害。进一步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即便该男子的行为或许构不成犯罪,但普通人也有对之扭送的权利。男同学就是在扭送违法嫌疑人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争斗,即使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也应当予以从宽处理,譬如认定为过失致人轻伤。由于不构成犯罪,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并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

在现实社会中,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多变性,既然制止违法行为人人有责,就当客观看待普通人在保护自身和他人权利过程中的做法。就像几年前“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被起诉”的案例一样,执法机关不能过于机械的领会和执行法律,跳出具体情境来评判见义勇为者的做法,譬如将侵害行为终止和嫌疑人逃跑截然割裂开来,要求普通人的每一步动作都无懈可击。事实上,该男子之所以造成轻伤一级,与其明知自己犯法而逃跑的关系更大,即使没有被踹到,被车撞到、自己摔倒也会造成受伤,而情急之下的后果,任何人都是难以预料的。眼看违法嫌疑人逃脱而不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的后果绝非人们希望看到,更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害,所以在具体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执法机关也当实事求是,给当事人和全社会一个经得起推敲的交代。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