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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该不该收?

2017-09-21 12:45阅读:
​“月饼税”,该不该收?
乔志峰
合肥:单位发放中秋月饼,职工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19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税务部门获悉,中秋佳节将至,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这些福利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月饼 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被免税。(9月20日新京报)
“月饼税”,该不该收?
​收“月饼税”,合肥不是第一家。之前,北京、广州、西安、重庆等地的税务部门都曾经表示“从法律上讲,单位给职工发月饼的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无疑,月饼被归入“实物所得”的范畴之内了。
不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单位给员工发月饼,是否应该属于正常的集体福利,应予免纳个人所得税呢?针对这一疑问,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并得出结论:显然发放月饼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果真如此吗?上述文件说的是“补贴或补助”,几块月饼,算“补贴或补助”吗?更何况,个税的立法宗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调节贫富差距,而不是单纯为了增加税收。由此可见,是否该收“月饼税”,从法律上讲并没有那么明确,最起码存在模糊之处,容易引发争议。
“月饼税”,该不该收?

​法理上有争议,情理上争议更大。在很多人的朴素意识里,月饼是过节的象征,是单位人情味的体现。如果连发几块月饼也要征税,是否太不人性化了呢?跟普通劳动者锱铢必较,是否也有“与民争利”的嫌疑呢?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有些单位发放的月饼往往价格较高,动辄上百元甚至更高,员工为此要交不少税。而实际上,某些单位集体采购的物品,很容易出现价格畸高、质量却并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个中原因,当然是“你懂的”。员工按纸面上的采购价格交税,肯定很吃亏,还不如拿交税的钱自己去商场购买月饼划算。有网友开玩笑说:月饼我不要了,直接送到税务局吧。看似调侃,其实却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面对一次又一次“月饼税”引发的争议,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了。首先,要梳理相关法律条款,厘清月饼是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还是属于应当纳税的“补贴或补助”。另外,为了体现征税公平,应该对党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各项福利待遇进行普查和统计,该纳入征税范围的必须全部纳入,给全国纳税人带个好头。
“月饼税”,该不该收?
​新闻链接
http://tj.sina.com.cn/zimeiti/2017-09-20/detail-ifykywuc8171144.shtml?from=tj_cn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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