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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2019-06-11 18:42阅读:


为了救一位独自横穿马路的4岁女童,河北香河县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奋不顾身地跑去抱起女童,却随后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受伤的女童无生命危险。一个月后,当地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让侯振林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当地交警却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1/3的责任。对此,我们连线本台特约评论员朱成方,听听他的看法——
假如单从这起事故本身去分析:无论是4岁幼童还是侯振林老人,在没有划定斑马线的路段,在没有确认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冲到马路上,他们俩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而重型货车司机则是没在规定的车道上行驶,更是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从这个角度看,当地交警在认定这起事故的责任时,让三方都承担责任,还是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所谓尘归尘,土归土, “见义勇为”与“交通违规”也是可以并存,而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
但请注意,侯振林老人之所以冲上公路,他的出发点却是为了抢救一个即将被疾驰而来的重型货车撞上的4岁女孩,他抢救的对象对交通法规以及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危险都是一无所知,假如不是老人的奋身扑救,这孩子必死无疑!而事实上,侯振林老人也确实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大货车对女孩的冲撞,保住了孩子的性命,他的行为,也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了。在这样的前提下,还让他承担1/3
的事故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就难免有点“简单、粗线条”了。因为,就当时的紧急状况,老人是不可能采取既合乎规则、又安全可行的方式去救人的。就此,我希望当地交警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厘定一个更加合情合理的责任归属。此外,侯振林家属还可以向女童家属适当地追索一定的补偿;当地政府更应当对这位见义勇为的老人给予更高层次的表彰和奖励。说白了,我们不能够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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