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即将执行的新个税法,编剧或作家个人该怎么交税,我昨天研究了一晚上也没搞明白,和很多同行朋友交流,大家也是一头雾水。我刚刚反复打电话给成都本地的地方税务局,咨询了很久,简单总结如下:
1、现在只有单次代扣代缴的规定是明确的,版权收入打8折之后为应纳税额,个税率为20%。也就是按总收入*80%*20%,即16%交;稿酬收入(仅限出版、发表)8折之后再7折为应纳税额,也就是按总收入*80%*70%*20%,即11.2%交;
2、个体收入本来还应该缴纳3%的增值税,和0.36%的三项附加税(城建税,教育税,地方教育税),但根据财税部2016年36号文的规定,文艺创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所以编剧和作家无论是稿酬还是特许权使用,都只需交前面第一条的个税,不需要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
虽然实际交税的时候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因为编剧作家的收入还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务局也可以为个人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发票交给付款的文化公司或影视公司,对方可以作为成本入帐,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3、在向税务局申报时需带上合同和身份证,纳税后,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大家最关心的、最关键的一点:昨天税务总局公告中提到的,稿酬按11.2%、特许使用权按16%的税率”预扣预缴“,在最终年度汇算全年总收入时,是否也适用呢?
由于新的个税法规定,把“工薪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劳务费”四项收入合并为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那么,编剧作家平时每次收到报酬后,先按11.2%和20%“预扣预缴”,但到了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期,还需要把全年度的总收入累加起来,扣除规定的减免项(每人每年6万、养老、教育子女、房贷房租等)后,多退少补。
这个”多退少补“究竟怎么执行?是指要重新把全年总收入,按照3%至45%的税率”多退少补“吗?稿酬和特许使用权在预扣预缴时享受的11.2%、16%的优惠税率,在年度汇算时还适用吗?
举个例子,某作家2019年初卖了一个剧本版权,收入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80万的应纳税额乘以20%的预扣预缴税率,纳了16万的税;2019年底他又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收入了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56万的应纳税额乘以按11.
1、现在只有单次代扣代缴的规定是明确的,版权收入打8折之后为应纳税额,个税率为20%。也就是按总收入*80%*20%,即16%交;稿酬收入(仅限出版、发表)8折之后再7折为应纳税额,也就是按总收入*80%*70%*20%,即11.2%交;
2、个体收入本来还应该缴纳3%的增值税,和0.36%的三项附加税(城建税,教育税,地方教育税),但根据财税部2016年36号文的规定,文艺创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所以编剧和作家无论是稿酬还是特许权使用,都只需交前面第一条的个税,不需要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
虽然实际交税的时候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因为编剧作家的收入还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务局也可以为个人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发票交给付款的文化公司或影视公司,对方可以作为成本入帐,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3、在向税务局申报时需带上合同和身份证,纳税后,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大家最关心的、最关键的一点:昨天税务总局公告中提到的,稿酬按11.2%、特许使用权按16%的税率”预扣预缴“,在最终年度汇算全年总收入时,是否也适用呢?
由于新的个税法规定,把“工薪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劳务费”四项收入合并为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那么,编剧作家平时每次收到报酬后,先按11.2%和20%“预扣预缴”,但到了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期,还需要把全年度的总收入累加起来,扣除规定的减免项(每人每年6万、养老、教育子女、房贷房租等)后,多退少补。
这个”多退少补“究竟怎么执行?是指要重新把全年总收入,按照3%至45%的税率”多退少补“吗?稿酬和特许使用权在预扣预缴时享受的11.2%、16%的优惠税率,在年度汇算时还适用吗?
举个例子,某作家2019年初卖了一个剧本版权,收入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80万的应纳税额乘以20%的预扣预缴税率,纳了16万的税;2019年底他又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收入了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56万的应纳税额乘以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