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12年07月19日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以下简称4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以下简称4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