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利息。开始时利息较低,1970
年为1.5%,1974 年6
月起提高到5%。后来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根据美、欧、英、日四大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起初限制成员国实际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如果超过,则必须赎回超支部分,即每一成员国至少必须保持30%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各参加国将“特别提款权”用于长期资金供应,或由于他们对拥有其他储备资产的偏好而不按比例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但是,这个限制削弱了“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地位,因为其他储备资产都没有类似的保持最低平均余额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会为了使它成为便利的储备资产,在调高利率后,逐步放宽这一限制。1979年1月1日,将平均持有量维持累计分配数的要求,从30%降到15%;1981年4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然而,仍要求各会员国保持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储备资产之间的平衡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特别提款权”作为相对统一稳定的货币标准,用途逐渐扩大:一是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单位在增加,经国际货币基金会85%的多数通过,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就可以从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业务往来中获得和持有“特别提款权”,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均持有“特别提款权”;二是作为记帐单位的范围扩大,自“特别提款权”改用“一篮子”货币计算,它比任何一种货币的币值都相对稳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政府组织和很多国际结算领域如国际长途电话、国际航运、国际邮政的费率、赔偿等方面,逐渐在国际清算中使用“特别提款权”计价,一些私营企业发行债券、签订贷款协定等也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计价单位,以争取较小的外汇损失风险;三是被一些国家用作货币汇率的定值标准等等。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按照《牙买加协定》的计划,国际上一度主张将“特别提款权”作为最主要的储备资产,要求国际
起初限制成员国实际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如果超过,则必须赎回超支部分,即每一成员国至少必须保持30%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各参加国将“特别提款权”用于长期资金供应,或由于他们对拥有其他储备资产的偏好而不按比例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但是,这个限制削弱了“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地位,因为其他储备资产都没有类似的保持最低平均余额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会为了使它成为便利的储备资产,在调高利率后,逐步放宽这一限制。1979年1月1日,将平均持有量维持累计分配数的要求,从30%降到15%;1981年4月1日开始,完全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然而,仍要求各会员国保持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储备资产之间的平衡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特别提款权”作为相对统一稳定的货币标准,用途逐渐扩大:一是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单位在增加,经国际货币基金会85%的多数通过,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就可以从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业务往来中获得和持有“特别提款权”,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均持有“特别提款权”;二是作为记帐单位的范围扩大,自“特别提款权”改用“一篮子”货币计算,它比任何一种货币的币值都相对稳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政府组织和很多国际结算领域如国际长途电话、国际航运、国际邮政的费率、赔偿等方面,逐渐在国际清算中使用“特别提款权”计价,一些私营企业发行债券、签订贷款协定等也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计价单位,以争取较小的外汇损失风险;三是被一些国家用作货币汇率的定值标准等等。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按照《牙买加协定》的计划,国际上一度主张将“特别提款权”作为最主要的储备资产,要求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