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明发生一起入商铺盗窃二元钱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二元钱,数额是小,但利害处是潜入商铺盗窃,此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该“商铺”是否住人的地方。
先看“事实”:据通报,5月7日04时25分许,西华所民警接群众报案称,其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新村一社农贸市场一铺面的家中被人入室盗窃,还当场抓到了在其家中盗窃的小偷。经讯问,嫌疑人高某某交待他在农贸市场里面闲逛时,看见里面一商铺的卷帘门是开着的,离地面大概有50CM高,便悄悄地钻了进去,四周摸索一翻,仅在货架塑料桶内找到2元钱,装进了裤兜里准备离开时,被商铺老板发现并报了警。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需注意的是,此“事实”是初步“事实”,并非定案的“事实”,最终的“事实”由法院根据证据定,与通报或有出入。
再看法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言之,入户盗窃即是犯罪。至于是否窃到、窃取金额多少,只是量刑的情节轻重。——所以本案的关健是该“商铺”是否法律上的“户”。“户”一般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地方,即有人住的地方。入户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危害住户人身安全,万一拒捕,很可能会发生伤害案件,故予以严惩,无可厚非。本案中的商铺,如果同时住人的,是“户”,入户盗窃,涉嫌犯罪;如果不住人的,则非“户”,属于偷窃(盗窃罪追诉是一千到三千起,偷窃不论金额),不涉嫌犯罪,而是治安处罚。若偶尔住人,偶尔不住人,是否为“户”,则要综合情况,具体判断。
这个
先看“事实”:据通报,5月7日04时25分许,西华所民警接群众报案称,其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新村一社农贸市场一铺面的家中被人入室盗窃,还当场抓到了在其家中盗窃的小偷。经讯问,嫌疑人高某某交待他在农贸市场里面闲逛时,看见里面一商铺的卷帘门是开着的,离地面大概有50CM高,便悄悄地钻了进去,四周摸索一翻,仅在货架塑料桶内找到2元钱,装进了裤兜里准备离开时,被商铺老板发现并报了警。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需注意的是,此“事实”是初步“事实”,并非定案的“事实”,最终的“事实”由法院根据证据定,与通报或有出入。
再看法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言之,入户盗窃即是犯罪。至于是否窃到、窃取金额多少,只是量刑的情节轻重。——所以本案的关健是该“商铺”是否法律上的“户”。“户”一般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地方,即有人住的地方。入户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危害住户人身安全,万一拒捕,很可能会发生伤害案件,故予以严惩,无可厚非。本案中的商铺,如果同时住人的,是“户”,入户盗窃,涉嫌犯罪;如果不住人的,则非“户”,属于偷窃(盗窃罪追诉是一千到三千起,偷窃不论金额),不涉嫌犯罪,而是治安处罚。若偶尔住人,偶尔不住人,是否为“户”,则要综合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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