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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法律责任:意思自治,不怨他人

2018-02-15 14:33阅读:
近年来,经常出现同桌喝酒者承担责任的案件,而以前很少听说。最近金华一个案件是,曾某与朋友聚餐喝白酒后,朋友去KTV,他在宾馆大厅睡觉,次日去世。结果,同桌9人共同赔偿61万。媒体也提醒四种情况下,喝酒者有责任:其一、强迫性劝酒。其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任劝其喝酒。其三、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其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事故发生。武汉甚至出现“同桌有责,同车有责”的严苛规定。

窃以为,以上对同桌喝酒者的连带责任,过矣,而且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朋友喝酒,责任自负,自古皆然。聚会喝酒,是友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故劝酒之类的友谊行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只有违背喝酒者的意志,强制灌酒的,是侵权行为(姑且称为侵犯喝酒自主权,影响身体健康)。若是喝酒者自愿喝下的,他人又有何责?故动辄要同桌承担责任,是商鞅连坐,管的太严,逻辑也不成立。试问,按此逻辑,酒厂承担责任否?喝酒前要写豁免书否?聚会要投责任保险否?不去深究喝酒人的意思自治,反而追究他人陪同责任,真不知其可。

所以,就以上媒体提醒的四条,第一条是正确的,不能强迫性灌酒,第二条劝酒无责任、强灌有责任,第三条护送醉酒者,是东道主的附随义务,与其他喝酒者无关。第四条违法则责任自负,不应株连。近年来,只要喝酒发生“事故”,就追究同桌人的法律责任,实是走入误区,因同情出事者,而迁怒于同桌者乎?重责他人,能阻止醉酒乎?最后的结果是,喝个酒,人人不自安,糊涂司法者之过也。

史记滑稽列传: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使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若亲有严客,髡帣韝鞠跽,侍酒于前,时赐余沥,奉觞上寿,数起,饮不过二斗径醉矣。若朋友交游,久不相见,卒然相睹,欢然道故,私情相语,饮可五六斗径醉矣。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
,当此之时,髡心最欢,能饮一石。故曰酒极则乱,乐极则悲;万事尽然。——喝酒之道,在于自然,法律之道,在于常识。喝酒要怡然自得,不误事,法律要惩罚侵权者,但不误人情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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