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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老人误当嫖客案:执法须有标准程序

2019-11-09 09:18阅读:
近日,媒体报道一起老人被误当嫖客案。河北唐山63岁的老人张先生称,915日晚,他在家洗澡时以为外面有小偷,便只穿了短裤跑出家查看。随后被误认为“嫖客”,而被警方按倒在地。事后,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治疗。派出所与张先生签订协议,一次性补偿9万元。张先生妻子表示追究警方法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说清楚老头被打、只说查控“他们到现在也没有一句道歉”。唐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建议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协议书称,201991522时许,开平公安分局按照唐山市公安局调度指令,对路南区“水云间”洗浴中心涉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警在该洗浴中心西侧将在现场附近具有嫌疑的张玉明查控。后经调查核实,排除了张玉明涉嫌违法的嫌疑。事后张玉明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就此事张玉明及其亲属多次到越河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问题。该协议书称,就此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越河派出所)对于乙方(张玉明)一次性补助人民币9万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乙方就此事之前的所有上访、投诉问题息诉罢访。

这是一起行政执法侵权案件,滥用职权要除了国家赔偿外,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执法须有标准程序,就如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地出现,有嫌疑。根据《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所以对老人可以盘问,老人解释清楚即可。解释不清的,可以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但不可以按地殴打(老人自陈)。在疑犯
没有反抗的情况下,殴打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伤害的,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其次,当一个无辜的人被盘问、被检查时,也要理性对待。正确的方法是冷静、有条理地解释,以避免被暴力相待。而不是发脾气、冲动地与警方争议,否则势必被现场制服。很多人缺乏与警方打交道的经验,尤其是无辜被错误对待时,极力反抗,而遭到猛力还击,造成身体伤害。实际上,在现场,警方是有绝对控制权的,这是执法需要。此时不可硬顶,而是配合。事后,发现执法错误的,再以法律手段去交涉。此亦可谓是当事人面对执法的标准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协议中的补偿金,实际上就是赔偿金,但是协议中执法机关还没有认错,也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当事人不服。正当程序应该是执法机关对滥用执法者予以调查处理,同时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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