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回应舆论热点,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厘清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亮点,也有不足。
关于刑事责任,区分了六个罪名:第一、故意高空抛物犯罪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过失犯罪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亮点是确定物业的责任:
第一、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同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第二、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
关于刑事责任,区分了六个罪名:第一、故意高空抛物犯罪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过失犯罪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亮点是确定物业的责任:
第一、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同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第二、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