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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女生控告性骚扰法律分析

2019-12-08 08:11阅读:
昨天,上财一个在读女研究生,在自媒体发帖长文控告副教授钱某以讲题为由,在校园内将其锁进车内进行性骚扰的经过。这篇控告信,如龙泉寺女博士控告大法师文一样严谨,行文流水,材料扎实。有时间、地点、人物、作案手法、现场录音,事后微信、双方交往情况等,可以作为指控男主涉嫌猥亵违法犯罪的初步证据。所以,本案不仅是上财自查,警方也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钱某在上财学习工作三十多年,名声在外,而学校不管不问,让学校先查,也难放心。君不见,此文一出,底下留言此起彼伏,女主都快成为女侠客了。观其行为,女主还是颇为理性的,尤其是事后但未毕时,打开手机录音,获得原始现场证据,非常有力。其次,不打草惊蛇,而是稳住对方,在微信中让对方再次确认行为,可谓有智。以上录音与微信两个环境证据,虽然尚不能直接反映事件全貌,但结合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人民陪审员根据常识与经验可以认定事实矣。
当然,不管怎样,以上只是女方的单方指控,对方还会辩解。究竟如何,且待下文,自有结论。也有人质疑女方如此理性,为何明知山中有老虎,为何偏向虎山行?实际上,每个案子都有前因后果,过错交杂,不能也不必要、更不现实要求女主当完美的被害人。在本案中,要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盯住被害人作为普通人的过失过错。只是,女主把所有情况一次性和盘托出,底牌用尽,策略上似可商榷,但毕竟还是一个在读学生,做到此步,已经不易,应予以充分肯定。
在法律上,猥亵行为有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之分。情节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重的,根据《刑法》定强制猥亵罪。轻重之间,尚无明确标准,司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直接暴力不明显,但是软暴力突出,在一个封闭环境中,一个任职老师行事猥亵,因被害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精神恐惧而得逞。这是违背女方意志的,涉嫌强制猥亵。相对于大陆刑法,台湾刑法对于猥亵规定更为细致,分为三种:强制猥亵、乘机猥亵与利用权势猥亵。利用权势威胁是指“”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是最符合此种情况,教师利用职务而猥亵学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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