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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性骚扰案中,学校法律责任分析

2019-12-11 08:37阅读:
上财副教授钱某,被学生指控性骚扰一案,公安机关还在调查取证,对于是否构成猥亵治安违法或者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尚未下结论。而此时上财已经大义灭亲、大快人心地以违反师德为由,开除了钱某。上财这次快刀斩乱麻地切割,实在是因为事件恶劣影响到学校声誉,其次是违背师德的证据确凿,听听那个钱在车内的现场录音实在是猥琐之极。本次上财及时清理门户,清除害群之马是果断的。当然也有人质疑,钱某在上财学习工作三十多年,为何之前不闻不问不管?以前对他的投诉有否,如何处理的?教师发生性骚扰事件,学校作为雇主是否也有法律责任?

在法理上,性骚扰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一般不株连学校,但是如果学校有过错的,而且该过错与性骚扰有因果关系的,学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可能过错具体表现在,譬如:其一、选任教师不当,使得有劣迹的教师混入校园,形成隐患。其二、对于该教师以往的性骚扰投诉处理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使得教师的恶劣行为得以继续,危害学生。其三、对学生冷漠,譬如校园发生性骚扰事件后,没有去及时救援抚慰被害人,违背安全保障义务。

在法律上,对于教师性骚扰,追究学校责任的依据则还不足。目前,侵权损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应该适用第八条,但是性骚扰显然不是执行职务行为,所以学校不赔。而第九条的雇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个人之间的雇佣,譬如包工头、个体户雇佣工人的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学校
与教师的聘用。《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责任也狭义,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性骚扰学生的民事赔偿,只是教师个人赔偿,要追究学校赔偿责任甚难。20187月,在全国首例的学生起诉南昌大学校园骚扰案中,把骚扰教师作为第一被告,学校作为第二被告,是一个很有益的尝试,但可惜,该诉讼不了了之,对社会没有一个说法。

查国外校园性骚扰案例,在学校有过错时,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譬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克里斯汀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高中案判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多数性骚扰与职场类似,雇主对于员工的性骚扰行为负责。美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格波瑟诉拉戈维斯塔中学案中,判定学校主管者存在渎职和疏忽,对肇事教师的制裁不能免除对学校的制裁,学校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美国学校对教师性骚扰反应迟缓、未采取迅速有效补救措施,构成“故意冷漠”,须负连带责任。

实际上对于性骚扰,除了惩罚违法教师之外,对于有过错的学校也要追究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教师管理,从而保护学生。对于学校的责任,一方面可以立反性骚扰法,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学校有过错的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虽然目前法律针对性不足,但可以《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结合法理来判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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