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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抓获潜逃29年杀人嫌犯,涉及追诉时效

2020-08-14 07:23阅读:
近日,上海松江警方在珠海抓获潜逃29年的嫌犯何某(男,56岁)。
1991729日,松江区(当时是松江县)泖港镇发生一起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特大刑事案件,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案发后,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出逃。20207月,专案组获悉2013年何某曾出现在浙江洞头。循着这条线索,在珠海市发现踪迹,将其抓获。

泖港在松江的南部,与浙江嘉善接界,民风淳朴。据悉,何某是上门女婿,因离婚与老丈人发生纠葛,行凶杀害一家,极端凶残。在押回指认现场的视频中,何某也自陈案件是因为离婚引发。婚姻中的遇人不淑,可谓后患无穷。此案在松江影响很大,经常被提起。感谢松江警方锲而不舍地追查,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下一步的工作,即本案的追诉,还涉及刑事追诉时效,须经过最高检察院的核准。很多人印象中,只要立案了,就没有追诉时效,但这个是新法即1997年刑法的规定。本案案发在1991年,要适用当时的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该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何某潜逃,没有被抓到,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譬如刑事拘留、逮捕),故本案还是有追诉时效的,而且已经超过最长的追诉时效20年。

1979年的刑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年的刑法规定如下:
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通过比较,可以1997年刑法有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而事实上,对于死刑案件,周围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都已经废除最长追诉时效,改为无限期,只要嫌犯在世,都可以追诉。而本案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众多,故不出所料,最高检察院会核准追诉,以依法审判,绝不会让凶手逃脱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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