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交过路费是简单案件,但实践中的定罪却是五花八门,有的定盗窃、有的定寻衅滋事、有的定诈骗。为何司法如此不统一?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刻,以及法理论述亦是有缺焉。
先看,今日的媒体报道。江苏启东的黄某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黄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知道该案的律师是如何辩护的?这个收费,只是一个债务(广义上的财物),黄某都没去交费,何以去盗窃?债务可是没法窃取的。本案的实质是,黄某欺骗了收费站,试图蒙混过关,从而逃掉该交的过路费,此属于诈欺得利(注意不是诈欺取财),即因为诈欺而获得利益,是诈骗罪。
再看其他报道,2018年4月的媒体报道《跟车闯杆偷逃过路费22075元 一司机涉嫌盗窃罪被诉》:据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期间,采取跟车闯杆的方式,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连续闯杆271次,偷逃过路费共计22075元人民币。——此案最后的判决的罪名不知如何?但指控思路与启动检察院是一样的。
还有2019年5月的媒体报道《跟车强行通过收费站 男子逃缴万余元过路费》: 5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检方指控,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间,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京牌白色吉利小轿车,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等站口,趁前车正常缴费通过后抬杆未落之机,多次跟车不缴费强行
先看,今日的媒体报道。江苏启东的黄某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黄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知道该案的律师是如何辩护的?这个收费,只是一个债务(广义上的财物),黄某都没去交费,何以去盗窃?债务可是没法窃取的。本案的实质是,黄某欺骗了收费站,试图蒙混过关,从而逃掉该交的过路费,此属于诈欺得利(注意不是诈欺取财),即因为诈欺而获得利益,是诈骗罪。
再看其他报道,2018年4月的媒体报道《跟车闯杆偷逃过路费22075元 一司机涉嫌盗窃罪被诉》:据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期间,采取跟车闯杆的方式,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连续闯杆271次,偷逃过路费共计22075元人民币。——此案最后的判决的罪名不知如何?但指控思路与启动检察院是一样的。
还有2019年5月的媒体报道《跟车强行通过收费站 男子逃缴万余元过路费》: 5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检方指控,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间,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京牌白色吉利小轿车,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等站口,趁前车正常缴费通过后抬杆未落之机,多次跟车不缴费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