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中不可避免发生碰撞受伤,譬如篮球、足球运动中的碰撞受伤。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当事人自甘冒险、风险自负。即这些风险是经常出现的,可以预料得到的,也是不能防止的(如果防止,比赛就无趣了)。但这个风险自负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与《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还未完全衔接,有探讨的余地。
先看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上海的足球碰撞赔偿案,一审适用公平责任,二审适用过错责任
两个班级在体育老师安排下进行足球比赛,小汪运球时,小于从其背后扑上去抢球,两人撞在一起,小于倒地骨折受伤。小于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小汪直接导致小于受伤,遂将学校、小汪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某一方过错,故认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酌情认定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判决学校、小汪方各赔偿1万余元。小汪方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6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是自己抢球倒地受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体育课上,小于虽是自己上场,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队员之一。依据相关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于为抢球撞到小汪自己倒地受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赛前安全教育,故学校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改判校方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受伤同学自行承担其余责任后果(三分之二责任),一起踢球的对方同学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浙江仙居法院的初中生打球摔成十级伤残案,法院倾向过错责任。
2018年6月1日,仙居某中学初中生小郭和小陈,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
先看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上海的足球碰撞赔偿案,一审适用公平责任,二审适用过错责任
两个班级在体育老师安排下进行足球比赛,小汪运球时,小于从其背后扑上去抢球,两人撞在一起,小于倒地骨折受伤。小于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小汪直接导致小于受伤,遂将学校、小汪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某一方过错,故认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酌情认定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判决学校、小汪方各赔偿1万余元。小汪方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6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是自己抢球倒地受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体育课上,小于虽是自己上场,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队员之一。依据相关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于为抢球撞到小汪自己倒地受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赛前安全教育,故学校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改判校方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受伤同学自行承担其余责任后果(三分之二责任),一起踢球的对方同学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浙江仙居法院的初中生打球摔成十级伤残案,法院倾向过错责任。
2018年6月1日,仙居某中学初中生小郭和小陈,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