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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少女的惯犯,为何只是被行政拘留7天?

2018-02-11 09:34阅读:
强制猥亵少女的惯犯,为何只是被行政拘留7天?
近日,湖北鄂州一起猥亵少女案进入公众视野,作案人刘某最终被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据悉,在此前,刘某还有两次猥亵少女的经历。此事经媒体曝光过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不少读者认为处罚太轻。
处罚是否恰当?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猥亵案件的经过。2月5日15时30分,家住鄂州市某小区的15岁女孩王某像往常一样独自步行回家,当走到自家小区楼下时,王某发现有一陌生男子骑着单车跟着自己,并将单车停在了小区对面的门面前。王某起初并没有太在意只顾自己往前走,当走到一个堵坡楼梯处,尾随的刘某突然从后面摸了下她的屁股,待王某转过身来,刘某立即扑上来将她按住,并对其实施猥亵。王某大声呼救,随后刘某仓皇逃离。
因为实名制的推行,警方最终通过停留在现场的共享单车这一线索抓获了作案人刘某,刘某对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警方的通报稿件当中,并未透露刘某的具体年龄。不过,根据里面的一个细节推断,刘某已经成年,因为他在作案前曾在网吧上网,属于具备行为能力者。
案发以后,受害人王某的父亲向警方报案,希望警方一定查出猥亵他女儿的作案人。鄂州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民警在接警过后,通过各种线索展开调查,最终将嫌疑人刘某锁定,并于两日内将其抓获,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该条内容为: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作案人刘某的行为与这一条款相对照,这种处罚似乎合理合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对未成年少女王某的猥亵并非只是一般的猥亵行为。因为在警方发布的通报稿件当中,透露了刘某将王某按住这一情形,“按住”显然带有强制性,至少属于强制猥亵,而且很可能是实施强奸犯罪的前奏。
幸好,在被害人王某呼救过后,作案人刘某中止了其兽行,不过,并未投案自首,而且在归案过后,还被查出在先前至少有两次猥亵少女的经历。可见,刘某是一个猥亵少女的惯犯,这样的人一旦在行政拘留期满后重入社会,痛改前非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对于警方的处罚结果,之所以引发强烈的舆论反弹,除了因为刘某的屡次作案之外,还因为作案手段较为恶劣,不是一般性质的猥亵,而是强制猥亵。两种猥亵行为显然不能同日而语,适用的法律也大相径庭。在法律人士看来,这种行为更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中最大的区别在于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带强制性的就适用前者,带有强制性的就适用后者。非常明显,警方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当。严格依照法律处理此案的话,作案人刘某应该被刑事拘留。鉴于其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可以从轻。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希望警方能够及时纠正这一错误。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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