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张某花了13万8千元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雪佛兰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其中约定张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新车。但是就在半年后,张某在一次保养中发现汽车的右前门、右前门钣金等多处地方有维修的痕迹。对此,合力华通公司表示汽车不是二手车,没有出现车祸,只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剐蹭。张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欺骗了他,双方约定的是新车,可这辆车有多处地方经过维修,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费用、购置税以及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1万元。(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为1倍,新法规定赔偿为3倍)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是奢侈的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说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拒绝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购买汽车受不受消法的保护,这是整个事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可以看出,如果购买汽车受消法保护,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是奢侈的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说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拒绝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购买汽车受不受消法的保护,这是整个事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可以看出,如果购买汽车受消法保护,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