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购买汽车遭欺骗能否依《消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2018-03-15 11:50阅读:
几年前,张某花了138元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雪佛兰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其中约定张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新车。但是就在半年后,张某在一次保养中发现汽车的右前门、右前门钣金等多处地方有维修的痕迹。对此,合力华通公司表示汽车不是二手车,没有出现车祸,只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剐蹭。张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欺骗了他,双方约定的是新车,可这辆车有多处地方经过维修,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费用、购置税以及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1万元。(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为1倍,新法规定赔偿为3倍)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是奢侈的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说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拒绝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购买汽车遭欺骗能否依《消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购买汽车受不受消法的保护,这是整个事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可以看出,如果购买汽车受消法保护,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

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并没有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作出限制,因此,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与汽车的价格无关,也就不在乎它奢侈不奢侈,跟它是不是奢侈品无关。随着社会发展到今天,大家的需求也更多,汽车、首饰、名表等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到大众的家庭。显然汽车销售公司说的,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是用于日常上下班、旅游等自身的生活需要,不是买来跑“黑车”之类的用来赚钱的话,都应该算作生活消费的需要。
以上两个方面完全说明了汽车是生活消费品,作为家用的汽车是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汽车,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了欺诈纠纷,不能适用消法,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这点是说不过去的。
购买汽车遭欺骗能否依《消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当然在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博弈中还存在许多难题,要想让汽车销售公司乖乖的掏钱,远不止这千百个字说的这么简单。比如说怎样让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张某一辆维修过的汽车,具体赔偿的数额又怎么认定?这些都是审判中的技巧问题。
要提醒大家的是,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已经从原来的1倍增加为3。如果购买的商品是食品,会适用《食品安全法》,赔偿的标准直接上升为10。这些修改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完善,也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为企业经营者敲响警钟,如果他们不守住自身的良知,将来面临的一定是法律的惩罚。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