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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团队紫鑫药业(002118)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

2014-02-22 22:20阅读:
许峰律师团队
紫鑫药业(002118)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
2014222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发布公告称,2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春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
基于紫鑫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郭春生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给予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至此曾引起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暂告一段落,而接下来,紫鑫药业将面临来自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2011
8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 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直接导致了紫鑫药业停牌两个多月进行自查。
201110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及媒体报道自查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同日,紫鑫药业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数日大跌,给投资者造成惨重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向紫鑫药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要求紫鑫药业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目前,法院已经可以受理投资者提起的针对紫鑫药业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11330日到20118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8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律师费用
许峰律师团队致力于推进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参照国内外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惯例,此次紫鑫药业案件的律师费用安排如下: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律师合作:
许峰律师团队欢迎各地律师洽谈合作事务,详情请关注许峰律师公众微信(公众微信搜索许峰律师)。

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3701612286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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