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开征集金谷源(000408)股民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 (许峰律师团队)
2015-01-17 13:33阅读:
2014年10月14日,金谷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而被河北监管局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金谷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12月7日之间买入金谷源(000408),并且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河北证监局认定金谷源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
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临时公告,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昆山宏图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被最高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构成虚假陈述。
团队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8817202286,qq:408558028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
1、2014年,代理28位投资者起诉五粮液(000858)虚假陈述案成功获赔;
2、2013年初《人民法院报》“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ST东盛(600771)案,我们代理了64位投资者成功获赔共计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律师;
3、上海高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ST沪科(600608)案,我们代理了20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顺利获赔;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获赔首例——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600057)案,我们代理了49位投资者均顺利获赔;
5、此外,我们还代理了投资者索赔新嘉联(002188)、中弘股份(000979)、江苏三友(002044)、天一科技(000908)、银星能源(000862)、九龙山(600555)、海鸟发展(600634)、中捷股份(002021)、华盛达(600687)等,均成功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