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我就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于欢杀人了没有?如果杀人了,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于欢确实杀人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人死亡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既然杀了人,那是不是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他是不是正当防卫,法律上对此有相应的条文。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可见,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
根据于案中证人的证词,当时要债的确实存在语言侮辱、拿鞋扣在脸上、脱裤子露出生殖器的行为,但并没出现对于和她母亲人身的直接威胁,也就是说,并没有生命威胁。而于欢要向外走的时候,要债的几个人确实拦他了,但没有能危及他生命的动作。于欢刺的那几个人,除了那个死的,剩下几个是在逃走时被刺伤的,显然当时于已经杀红了眼,失去了理智。
从于当时的举动来看,太符合激情杀人了。
什么叫激情杀人,我搜索了一下百度百科。激情杀人指的是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它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例子,但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我看过一个靠谱的推测,就是法律界也害怕这个条例会被一些人利用来脱罪甚至减轻刑罚。像药家鑫案件,当时辩护律师就提出是激情杀人,
辱母案,我就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于欢杀人了没有?如果杀人了,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于欢确实杀人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人死亡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既然杀了人,那是不是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他是不是正当防卫,法律上对此有相应的条文。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可见,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
根据于案中证人的证词,当时要债的确实存在语言侮辱、拿鞋扣在脸上、脱裤子露出生殖器的行为,但并没出现对于和她母亲人身的直接威胁,也就是说,并没有生命威胁。而于欢要向外走的时候,要债的几个人确实拦他了,但没有能危及他生命的动作。于欢刺的那几个人,除了那个死的,剩下几个是在逃走时被刺伤的,显然当时于已经杀红了眼,失去了理智。
从于当时的举动来看,太符合激情杀人了。
什么叫激情杀人,我搜索了一下百度百科。激情杀人指的是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它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例子,但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我看过一个靠谱的推测,就是法律界也害怕这个条例会被一些人利用来脱罪甚至减轻刑罚。像药家鑫案件,当时辩护律师就提出是激情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