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2017-03-26 14:55阅读:
​​ ​
辱母案,我就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于欢杀人了没有?如果杀人了,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于欢确实杀人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人死亡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既然杀了人,那是不是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他是不是正当防卫,法律上对此有相应的条文。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可见,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
根据于案中证人的证词,当时要债的确实存在语言侮辱、拿鞋扣在脸上、脱裤子露出生殖器的行为,但并没出现对于和她母亲人身的直接威胁,也就是说,并没有生命威胁。而于欢要向外走的时候,要债的几个人确实拦他了,但没有能危及他生命的动作。于欢刺的那几个人,除了那个死的,剩下几个是在逃走时被刺伤的,显然当时于已经杀红了眼,失去了理智。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从于当时的举动来看,太符合激情杀人了。
什么叫激情杀人,我搜索了一下百度百科。激情杀人指的是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它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例子,但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我看过一个靠谱的推测,就是法律界也害怕这个条例会被一些人利用来脱罪甚至减轻刑罚。像药家鑫案件,当时辩护律师就提出是激情杀人,
不过最后被认定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这些流氓黑社会用不法、下作手段当着一个儿子的面侮辱他的母亲实在可恨,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们就该死吗?
我知道有的喷子看到这儿肯定会说,要是你妈遇到这事怎么办,你眼睁睁看你妈受辱?
提出者问题本身就挺扯淡的,事情没在我身上发生,我怎么知道我会怎么做。
也许我会冲冠一怒,拿刀切了他“那话儿”喂狗,让他当一辈子太监,是不是比杀了他还狠;也许我会特别怂;或者我根本就不会让这么极端的情况发生,想点办法私下把这事摆平。但如果我真做了什么,当我恢复理智的时候,我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邓玉娇案,不知道还有人记不记得这个案件,恐怕很多人都忘了吧。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当年邓玉娇案也是闹得沸沸扬扬,引发极大讨论。两个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在面对对方威胁时反抗,导致对方死亡。但最后结果非常不同。
邓当时面临的情况比要于欢面临的更严重一些,因为当事人已经有了身体上的拉扯,但并没有严重不法侵害行为,也没达到严重危害邓玉娇人身安全的犯罪程度。对于她是否正当防卫,当时法律界有很多不同意见,可是大家都知道结果了,邓玉娇被无罪释放。这背后法律的因素较少,更多是出于维稳。
不能因为要债的这帮人最大恶极就天然该死。现在一边倒呼吁他该死,根本就是用道德在代替法制,用情感绑架法律。
这不是双重标准么,一方面呼吁法制,要求公平正义,一方面出了事却要求酌情处理、网开一面。甚至我看到有人呼吁,法律应该有情感、有温度。我都惊了。
法律设立的初衷是什么,就是为了用一个相对公平的条款来约束、保护所有人,要法律有情感简直就是法盲。于欢杀人很悲情,但法律是悲情的事吗?法律讲的是证据、条文,讲的是一整套严密的逻辑链条,而不是人情。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所有人都知道是他杀的人,但最后辛普森却被判了无罪,为什么。因为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这就导致证据的权威性被质疑。对于法官来说,结果正义很重要,但程序正义更重要。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无法导致结果正义。你不能因为他是个人渣就该死,法律面前没有好人坏人。
无情吧,但只有无情才能体现出友情,这才是法律。
淫秽杂志《皮条客》的创办者拉里-弗林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法律连我这种人渣都保护的话,它肯定也会保护你们这些好人。”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做记者时间长了会发现很多事情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夹杂了很多难以言说的灰色地带,根本没法用简单二元论来划分,更不能把所有东西掺到一块,但法律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又是中国特色。
对于苏银霞的借贷,网友在网上曝出,“受辱母亲”起码有两起与银行的借贷纠纷(贷款不还)。山东聊城润昌商业银行(苏银霞与其丈夫及其他5人被银行申诉财产保全冻结570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聊城分行(苏银霞夫妻欠款连本带息800多万)。
这需要查证,不过王志安老师的判断我很认同:如果苏本人也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那借款本身更大的可能并不是生意周转。月息百分之十用来做正当生意的周转不可思议,更大的可能是自己参与的借贷拆借,后来资金链断掉无法偿还。
但不管她因何种原因借了高利贷,债主要钱应该通过法院而不是黑社会,通过黑社会,还用流氓手段就是不对;
而警察不该管要钱的事,但警察职责是维护治安,要债者侵入别人场所,并已经有了猥亵的行为,警察就理应驱赶,这是警察的责任,警察没尽到责任还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就是失职。
也有警察朋友跟我探讨这个问题,认为很难办。比如,怎么界定是否侵害。比如,他在工作就遇到过很多是双方约好了谈债务问题,借钱的人就是恶意不还钱,没谈拢就叫警察过去赶人;还有的是农民工堵住门讨薪。他问我:“我们能怎么办,赶农民工走嘛?农民工维权的正当途径在哪里?”
我回他,不管他们理由是否正当,他们是不是私闯民宅,是不是影响了对方的正常工作及生活,治安条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那就应该驱离,不管是不是农民工,弱势不弱势。他再委屈、再可怜,违反相关法规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办。这是警察该做的,一码归一码,不能和稀泥。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公权力没有尽到职责,老百姓不相信法治,也没有法治精神,出了问题还是用几千年来的思维定式思考问题。
有朋友说解决这个问题要靠立法制章,实际上我国法律条文够多了,够细了,也够严了,但关键是有法不依。从上到下的有法不依。法院判决也没有标准,同样一个案件,如果有外力的影响结果就会不同。
听说高检已经派人到山东了,依照舆论关注的这个强度,估计最后的案件会出现反转,很可能会出现大家希望的无罪释放。
但是大家真的觉得这能推进法治吗?
南都曾经有一篇评论,作者的观点我很认同:如果民众都不信仰、坚持法治,又如何要求掌权者与强势者?这反而给掌权者和强势者不遵守法治、不尊重人权包括钳制言论,提供了便利的口实。
(不服来辩,喷子走开。如对文章感兴趣,请加我微信公号:吹风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吹风会。吹风会。)
你们凭啥说辱母杀人就是正当防卫?


​​​​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