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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防控

2020-02-12 19:24阅读: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防控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婧丹)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引起的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是我国继2003SARS后的又一次突发重大疫情危机事件。疫情发生后,基于对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多个省市也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2020126日国务院发文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一系列联防联控的应急政策。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202029
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各地企业在春节假期后陆续复工复产。这些特殊时期的应急防控政策,在遏制疫情蔓延的同时,也对劳动人事关系产生影响。在此特殊时期,面对新情况,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组织专业律师对劳动人事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归纳,形成本文,供参考。
一、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发放
2020年春节假期,从2020124日开始至202022日结束,共计10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如果此期间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安排职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依法支付工资。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20201 24 日—126 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如果员工此期间被安排上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
22020127日—130日为春节调休假期,1 31 日—22日为国家延长假期,2020127日—202022日是休息日,如果员工此期间被安排上班,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二、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形下的劳动报酬发放
1、职工因依法被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发放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之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2、对依法被隔离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发放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据此,如果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适用医疗期的规定,单位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限包括病休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则应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的处理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大量企业的生产经营因疫情的持续而遭遇困境。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
1)对不要求必须定点上班,能够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以在家上班的形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如果单位有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可以与职工沟通后改变工作方式;
2)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的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根据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以只发放生活费,比如,在四川,企业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发放。
4、职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岗复工时的处理
职工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职工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以只发放生活费。
5、职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情形下的工资待遇支付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职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为严防新冠肺炎传播,用人单位可以在统计掌握职工出行情况、健康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安排符合情况的职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并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应注意,如果居家隔离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工作,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时间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比如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特殊时期的劳动合同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共克时艰。因此,尽管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法律并不禁止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相反,在这个特殊时期,法律法规鼓励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达到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共存、共赢。比如,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职工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帮助单位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等。
截至20201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新冠肺炎疫情,既是对全体国人的考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应急合规管理能力的考验。用人单位是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也是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之一,有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义务,也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产征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发生突发事件等义务。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愿意帮助每一位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您,一起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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