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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依法定程序向疫区捐

2020-02-13 11:14阅读: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利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引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向疫区捐赠各类抗疫物资。不少国有企业也积极助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但相较于个人及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单位在捐赠上有一定程序限制。
一、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一般表决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外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行使权利。
对于央企,依据财政部于2003年下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之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进一步强调了要严格把控捐赠内部表决程序。
二、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规定,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企业对外捐赠需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此外,部分省市实行以《权利和责任清单》方式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捐赠事项的监管职权。
需注意的是,对于对外大额捐赠,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还应遵循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
三、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依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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