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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接种疫苗要限制献血?没道理啊

2018-02-24 00:20阅读:
某疾病控制机构-小儿内科- 陶黎纳
为何接种疫苗要限制献血?没道理啊
献血是帮助自己帮助他人
继北京叫停互助献血后,全国范围叫停互助献血也是大势所趋。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血液供应紧张的情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很多人认为,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叫停互助献血是一个错误的政策。但是,这些批评者中大多数人只是专注于批评政府,并没有提出解决方案也没有参加到无偿献血队伍中去,有的甚至呼吁恢复互助献血。
我的想法是:政策的初衷是好的,现在既然已经落地,那么我们就齐心协力消除阻碍无偿献血的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如果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无法满足临床上用血的需求,再来谈倒退恢复互助献血的可能性。
如果真到了需要讨论恢复互助献血的那一步,我认为那意味着中国人整体的道德水准没能与当前的物质条件相匹配,与大国的地位也极不相称,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
我愿意尽我所能去促进公众参与无偿献血,不到最后一刻不言败。
为何接种疫苗要限制献血?没道理啊
目前,还有
很多阻碍无偿献血的主客观因素,在之前的文章里我提到过献血间隔规定不合理的问题,今天我结合专业谈谈献血规定中的疫苗限制条款。
2012年,我国发布《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其中有关疫苗接种后限制献血的条款值得商榷。以下是该《要求》中与疫苗接种有关的条款:
6.3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6.3.1 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6.3.1.1 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6.3.1.2 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6.3.2 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6.3.3 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个人认为,上述条款中存在限制过严、常识错误、逻辑错误、细节不到位等四种问题。
一、限制过严
6.3.1.1中【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其实是指接种了不含活微生物体的疫苗。这种情况我认为完全没必要限制献血,因为不存在任何传播病原体的风险。
6.3.1.2【 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接种2周或4周方可献血】则是与6.3.1.1互补的条款,即指接种了含有活微生物体疫苗。这种情况下,仅仅是理论上可能会在血液中含有减弱致病力的疫苗细菌或病毒,但我不认为这种情况会对受血者造成实质性的健康威胁。
我在【中国知网】上以【接种】或【疫苗】 【献血】为关键词,没有搜索到接种减活疫苗后献血会影响受血者健康的文献,如果哪位网友知道有相关的国内外论文,请告知我。
看过上述两项条款者,可能会误认为疫苗接种后血液质量可能会有问题,进而对疫苗接种的安全性有所怀疑。所以说,这两个条款即减少了献血量,又误伤了疫苗接种工作,真是非常糟糕。
二、常识错误
6.3.1.2中的减毒活疫苗包括了【人用狂犬病疫苗】。实际上,由于狂犬病病毒的高风险性,人用狂犬病疫苗从来都是灭活疫苗,而不是减毒活疫苗。
我国的动物用狂犬病疫苗有减毒活疫苗,由于有疫苗引发动物狂犬病的担心,所以国内的动物用狂犬病疫苗也正在从减毒活疫苗向灭活疫苗过渡。
三、逻辑错误
6.3.2中对【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规定要过1年再献血,那么【被动物咬伤没有接受狂苗注射者】是否就不受此条款限制了呢?
其实,该条款的逻辑应该是:被动物咬伤者在1年内可能有狂犬病发作的可能,因此需要过了这1年的观察期才能献血。【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者】实际上可以大大降低狂犬病发作的可能性,比前者更应该可以献血。 所以说,6.3.2存在一个逻辑错误。
改正的方法是:删除该条款,将【被动物咬伤者】归入【6.2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之列。
四、细节不到位
6.3使用了【免疫接种】这个说法,其实更通用的说法是【预防接种】。在后面的条款中,实际使用的也是【预防接种】,这个术语出现了前后用法不统一的情况。
6.3.1.1使用了【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的说法,似乎是做了穷举,但却有遗漏,遗漏的是采用病原微生物表面的有效抗原制备的疫苗种类。
遗漏的疫苗种类可以称为组分疫苗,但不能称为灭活疫苗。组分疫苗的种类还不少,有肺炎球菌疫苗、脑膜炎球菌疫苗、流感嗜血杆菌疫苗、流感(裂解或亚单位)疫苗、霍乱疫苗、宫颈癌疫苗等,条款中例举的伤寒疫苗其实也是这一类。
真正的灭活疫苗应该是指将病原微生物灭活后保留全微生物体做成的疫苗,比如甲肝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流感(全病毒)疫苗等。
所以,该条款准确地表述应该是【不含活微生物体的疫苗】。
6.3.1.1中提到了6个具体的疫苗种类,但实际上还远远不够。根据我多年收集的疫苗信息,国内上市的【不含活微生物体的疫苗】的疫苗种类有20个,其中3个还同时有【含活微生物体的疫苗】,【含活微生物体的疫苗】也有16个之多。
我个人认为,6.3.1.1和6.3.1.2中应该穷举所有的具体疫苗,否则献血者或采血机构人员不太可能知道自己接种的疫苗种类到底属于【含还是不含活微生物体】。
6.3.3中使用了【生物制品】这个说法。就该条款中举例的内容来看,其实应该是【血液制品】,或更准确的应该是【特异性被动免疫制剂】,包括人血来源的(通常叫蛋白,显得比较高档)和动物血来源的(通常叫血清或抗毒素),而【生物制品】的说法有点含糊。
四点商榷意见说完了。我知道,即便《要求》如我所愿进行了修订,对于增加供血量的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
但是,丁点改进也值得去努力。
努力了未必成功,不努力肯定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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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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