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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知情同意书,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08-14 21: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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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知情同意书,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曹某于1999年发现右额肿块,经北京市某医院诊断为右侧额窦占位性病变,行右侧额部肿瘤切除术,术后病例报告为腺 癌(不除外甲状腺癌),术后体质一直较差。2000年又陆续进行放疗、化疗。因头痛、头晕2周,曹某于200811月到某军 队医院就诊,经某军队医院门诊诊断为曱状腺癌脑转移,后曹某入住某军队医院神经外科。当月30日,曹某之女作为患者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第(3)条为:术中穿剌操作误穿,导致损伤病灶毗邻的重要组织、神经、血管等,在术中或术后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如病人咳嗷呑咽反射消失、窒息、 脑疝、不能自主呼吸、需要长期呼吸机支持、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甚至死亡;必要时需开颅手术以清除血肿。200812
1 日,某军队医院在头部MRI扫描定位下,为曹某行无框架立体定向肿瘤活检内放疗术。在穿刺过程中,导致曹某脑出血后昏迷。1220日,曹某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认为术中脑出血属于手术并发症之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曹某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
认为某军队医院对曹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有: 1.不排除医方在活检穿刺针送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导致的出血可能。2.对手术风险并发症医方在术前向患者及其亲属沟通告知不充分,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内容不具体、不细致。3.医方的宣传资料对手术风险并发症提示不不充分;4.对患者病情与其亲属沟通不够,无病危通知书;5.病历书写不规范。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2项与曹某是否选择该项手术及术中出现并发症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少部分责任。参与度考虑C级(理论系数值25%);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345项与曹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鉴定结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某军队医院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简析
在司法实践中,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中,当事人再申请司法差错鉴定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经鉴定为完全正当的案例鲜而有之,几乎大部分案例经司法差错鉴定程序后,都被认定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能否获得赔偿,有时与当事人的坚持程度相关。


在上述案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在手术过程中, 曹某出现脑出血属于手术并发症之一,而司法差错鉴定认为 不排除医方在活检穿刺针送人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导致的出血 可能,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同样一份被鉴定的材料,但对这一 关键性问题的判断却是相反的,这种是非的判断不应因鉴定程 序的差别而有所异同,否则就是制度设计上的欠缺。为了避免 遗漏程序上的救济途径,笔者建议大家这样理解医疗事故 司法差错的区别:一个不当的诊疗行为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时,可能是它并未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不排除它是违反一 般诊疗常规的行为,可以认为司法差错鉴定的标准要求医疗机构一方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所以,即便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一方还可通过司法鉴定,继续寻求证据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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