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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其他常见问题

2019-10-21 22: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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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其他常见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专家是否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被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接受及时和全面诊疗的权利,还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人格权。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有保护的义务,如果泄露患者的隐私给患者造成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回避指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医疗事
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与医疗事故具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自行回避是专家组成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患者。近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疗事故的 害关系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专家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或者名誉声望,包括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其他较为亲近或者密切 的关系。如上述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邻居、师生、同学、战友、过去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这种关系都应当回避,必须是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才应当回避。至于是否影响到案件公正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和推测,而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来分析、认定这些关系是否能够影响到鉴定的公正进行。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的程序究竟是如何进行的?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此处的当事人是指在医患关系中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行医不属于医患关系,非法行医的主体并不是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其从事的诊疗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第二,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做出 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第三,必须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第四,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五,提起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的医疗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组是如何产生的?
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程序要求有:当事人抽取前,医学会应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有理由的,医学会应撤出该专家名单。当事人对医学会随机编号的待取专家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并且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 补。当事人明示放弃抽取的,可由医学会抽取。专家经抽出,非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拒绝。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抽取完毕,医学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布名单并记录在案。鉴定组长由鉴定组成员推选,也可由争议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有最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应注意,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足时,医学会应向当事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方可从本省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本省专家库成员不足的,可 从他省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人数和专业构成依规定为:组成 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构成上,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1名。


医学会可以单方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根据该法条可以明确地看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交以上资料时,医学会是可以中止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的。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会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其通知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签收的方式当事人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患者一方应当提交的资料: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 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自己保存的原始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复制的 病历资料;如果进行尸检的,提供尸检报告;病例治疗的各项检验报告;其他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证据。


医疗事故鉴定涉及多家医院,应当如何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在医疗事故争议出现后,由具有鉴定委托资格的一方向具有接受鉴定资格的一方提出鉴定要求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事故具体由谁提起、向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者即委托方包括医方和患方两个方面;而被委托对象则是各级医学会。


在鉴定的委托中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 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间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协商委托。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 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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