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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却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9-11-13 11: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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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却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予釆信。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拟61?90%

关于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这一结论并不能否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认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人民法院对此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基本案情]
患者韩XX因停经9个月,头晕下腹部不适半天于2011419 1118分入住友谊医院。韩XX是孕21,预产期201152日,产前诊断1.2138+1周单活胎头位待产;2.中央性前置胎盘;3.重度子痫前期;4.羊水过多;5.脐带绕颈? 6.瘢痕子宫;7.巨大胎儿?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即于当日1643分至1745分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患者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DIC,失血性休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东莞友谊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支付614792. 9元给原告。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鉴定:1.XX患有中央性前 置胎盘、重度子痫前期、羊水过多、瘢痕子宫、巨大胎儿,系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根据相关法规及诊疗常规,此类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应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但友谊医院在收治韩XX时并未评级,友谊医院在不具备严重高危妊娠产妇诊疗资质的情况下,接诊后未履行严重高危妊娠产妇的转诊义务,违规收治严重高危妊娠产妇,存在过失。


2.产后2小时是产后出血的髙峰期,中央性前置胎盘极易发生产后出血,且通常量多难以控制。根据病历资料记载,201141918 10分至2310分韩X X多次出现阴道流血,但友谊医院对韩X X产后出血的观察仅通过计算阴道出血量及生命体征的变化,而未能给予查血常规、凝血功能,没有对血红蛋白变化进行监测,不能全面、准确反应韩X X失血程度。根据护理记录记载,至2240分韩X X产后阴道失血总量 500ml,没有血常规检查,不具备输血指征,但友谊医院给予韩XX输入少白红细胞4U2310分韩X X突然出现意识模糊,血压降至70/ 58mmHg,根据韩XX此时临床表现,估计其实际失血量远不止所观察到的阴道失血量(护理记录记载至2310分患者产后出血总量1200ml) 但因未留置手术部位引流条,故无法估计内出血量,造成对韩XX产后出血量的评估与实际病情不符。因此,友谊医院存在对高危产妇产后出血的病情关注不足,存在过失。


3.XX 20114192310分发生严重休克、昏迷,阴道流血难以控制,已经给予子宫按摩、宫缩药、止血药,经5小时保守抢救无效后才行子宫次全切除,此时阴道出血总量已经达2600ml,虽子宫切除,但此时已发生DIC及多器官损害,且术后仍有阴道出血并出现心跳骤停。友谊医院行子宫切除术延迟,施行次全切除的手术方式不当,无法达到止血效果,存在过失。

4.由于友谊医院对产妇产后出血监测不到位,出血量估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大失血,因此未能尽早进行抗休克。在韩XX出现休克后,友谊医院给予输血、补液、纠酸、强心等抗休克措施,但是:补充血容量主 要为滴注晶体液(0.9%氯化钠和葡糖糖液)和成分输血,未能给予足够的胶体补充;未给予血气分析检查、复查,无法评估酸中毒纠治情况; 19234729秒的检验报告单中显示血钾7.85mmol/L,这种程度的严重高血钾可导致韩X X心脏骤停,友谊医院未能针对高血钾进行拍疗,亦没有对血钾情况进行复查。友谊医院的抗休克措施不够,存在过失。友谊医院虽存在上述过失,但韩XX自身患有中央性前置胎盘、重度子痫前期、瘢痕子宫、羊水过多、巨大儿等多重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且其产前未进行正规及系统产检,未能早期诊断和预防以减少产后出血的发生,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对导致其死亡有一定的关系。综上所述,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报告,酌情确定友谊医院对韩XX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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