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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对提交的鉴定材料有什么要求

2019-11-13 11: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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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对提交的鉴定材料有什么要求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 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导读】
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是作出科学鉴定意见的基础。正因如此,医疗损害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应当有相应的要求,这对于鉴定人作出客观、公平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等对于鉴定材料都有所要求。《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关于司法鉴定告知书的要求中明确要求: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 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4)


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用的;(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 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也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和检验材料流转的全程记录和有效控制;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就是要求鉴定材料本身必须是客观实在存在的对诊疗行为或者诊疗过程反映的客观真正,其基本要求就是鉴定材料不能是虚假或者伪造的;完整性是对鉴定材料全面性的要求,这也是进行鉴定所依托的鉴定材料所不可或缺的内容;所谓充分性的要求,就是指鉴定材料必须充足完备,能够保证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性与完整性密切相关,且更是一个专业判断问题。这里的专业判断首先应当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判断问题。从理论上讲,鉴定材料的充分性不是要求鉴定材料包罗万象,而是要求鉴定材料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是为保证鉴定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反面言之,只要是能够保证鉴定程序正常进行,这时鉴定材料即使不完整,但仍应认定为是充分的。另外,如果鉴定机构认为鉴材不完整,原则上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机会,即对此专业性问题通过其他中立地位的有资质主体进行相应的判断,特别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对于裁判的影响极为重要,原则上能够通过鉴定来确定


关于鉴定材料的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 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此基础上, 在第一百零三条进一步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 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进行质证,同样当事人对鉴材有异议,也应当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的异议内容本身就涉及专门性问题,则有必要先就该异议问题进行鉴定。如上所述,质证就是诉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作出陈述、对质和辩驳的诉讼活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然也要遵循证据质证的规则。

在当事人对鉴材有异议进行质证的过程中,也会遇到鉴材本身涉及专门性技术认定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这种情形,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本条第二款 即规定了当事人对于鉴定材料有意义,该异议内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对此先行申请鉴定、评估或者检测,实践中发生非常多的情形就是当事人对于病历资料中的笔迹真伪存有异议,而该病历资料又是下一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必需的材料,这时就有必要先行对该病历资料中的笔迹问题 先行进行鉴定。至于实际中是否必须先行鉴定,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该先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包括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意见等)是否构成后续医疗损害鉴定中所必须依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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