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后,鉴定机构出具相反的鉴定意见,检察院抗诉重审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同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先后出具不同鉴定意见后如何采信问题。在原审期间审理法院已经釆信原有鉴定意见并作出判决,而再审期间其又重新出具了一份说明函。对此说明函是否认定为属于鉴定意见本身就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此更直观的仅是对原有鉴定意见的一个说明。本案中,在本案中原鉴定意见指出“依据现有送检材料,刘XX患急性偏瘫病因尚不清楚,现缺乏足够的医学依据确定患儿刘X X急性偏瘫的发生与盛京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在此后出具的《关于鉴定异议的说明函》也指出,“支原体感染致患儿右侧大脑中动脉起始端闭塞、左侧肢体偏瘫的因果关系尚缺乏医学依据认定”。但在5年后,该鉴定机构又出具说明函,主要意见为“通过现有临床医学研究发表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出,肺炎支原体感染与大脑血管,尤其是大脑中动脉病变产生的血流中断、脑梗塞病情发生的因果关系,就现有医学研究结果表明存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