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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查和应用的重点有哪些

2020-05-29 09: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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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查和应用的重点有哪些
由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涉及的材料或者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主观分析判断,提出自己的看出的结论。因此,一方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当然同时虚假可能性。特别是当前我国鉴定体制的多元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水平素质和规范程度差别较大,有的鉴定人受案外不良因素影响对免。因此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证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可见,审查鉴定意见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应当以鉴定人具有鉴定所要求的资格为前
提,鉴定人资质如果不合格必然导致鉴定的无效。对于鉴定人的资质,可以依据鉴定机构名录和鉴定人的鉴定类别和等级认定。


(2)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材料
是鉴定的前提,送检材料是鉴定的对象,也是鉴定形成的基础,如果鉴定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意见,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意见,如果送检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在医疗鉴定中,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尤显重要,因为鉴定赖以进行的鉴定资料主要是病历材料,而病历资料是由医务人员书写制作并保管,患方往往会提出质疑,因此对于送检的病历等证据,应当在送检之前,召集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确定送检材料真实充分。


(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所依据的设备和开展鉴定的方法,对于保证鉴定的准确至关重要,有些鉴定必须出自先进的技术设备,并非一般的仪器所能完成,鉴定方法也是如此,对于已经出现先进的设备和鉴定方法,而鉴定单位并没有实施,要注意查明原因,现在已经有鉴定机构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实验室认证,这种认证对于规范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保证鉴定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我们要注意审查目前该科技领域是否创造了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技成果,这种科技成果的稳定性实用性如何。另外鉴定意见是通过鉴定专家用文字表述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科学可信,也要进行审查。尤其需要审查鉴定意见的论据与结论之间有无矛盾,论证有无逻辑错误,依据现有的论据能够必然推出现在的结论。
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审查,对鉴定意见,应当由法庭根据鉴定意见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的证据材料,综合印证进行判断。


对于鉴定意见的运用,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鉴定意见真实可信的,法庭予以采信,用于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之中。
(2)鉴定结论虚假不真实的,法庭不予采信,可以重新启动新的鉴定或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案件直接进行裁决。
(3)鉴定意见不完善的,既有真实的部分,也有不真实的部分,法庭可以部分采信鉴定意见,或者重新委托鉴定,或者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意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作补充说明或者要求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答复等。因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鉴定人出庭质证所作的说明与鉴定人书写的鉴定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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