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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标准?

2020-06-01 09: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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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致人一般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受害人受到一般伤害(即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伤害)的,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
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其数额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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