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导致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应为具有共同意思关联,即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如果多家医疗机构在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共同与患者建立医患关系,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在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内各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