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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就诊无病历危急转院打的去

2020-07-08 09: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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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就诊无病历 危急转院打的去
导读
患者到甲医院看病,经拍片检查考虑为肺结核,需要去乙医院治疗。第二天下午临近下班时,患者到乙医院就诊,医生考虑糖尿病合并肺结核,建议次日上午看专家门诊。次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再次到乙医院急诊,医生认为肺结核病情较重,需转至丙医院住院,但患者家属坚持要在乙医院看过专家后再说。为此在没有接受任何治疗的情况下等到专家上班,专家一看病情危重需要立即转上级医院。家属即叫出租车将患者送到丙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诊疗概况
患者,男,60岁。201462日,患者因胸闷气急到甲医院就诊,有肺结核的既往病史,经拍片检查发现有复发征象,医生建议到乙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第二天下午临近下班时,患者到乙医院就诊,述气促、乏力,要求输营养针。医方告知不能随便用药,嘱留痰明日专家门诊就诊,医生既未进行其他检查治疗,也未书写相关病历。4日凌晨,患者因气促再次到乙医院急诊,诉当时气促较前日加重,要求住院,医方告知肺结核需到丙医院住院。医生告知后无任何相关的治疗措施,也无病历记载,后护士带患者前往抢救室行心电监护及吸氧,见患者生命体征无异常,撤掉心电监护后无其他处理。上午8时许专家门诊,医生查体及看片后发现病情严重,立即建议转丙
医院住院,医生也未书写病历,也未医嘱呼叫120急救车,任由家属叫出租车前往。8:30左右,患者到达丙医院,即出现意识丧失、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医方立即就地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心肺功能衰竭。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1.乙医院在63日患者第一次就诊时拒绝接诊,也未建议住院治疗,对患者一推了之,导致病情延误。2.次日凌晨,患者病情严重来院急诊,医生未进行抢救治疗,让患者躺在抢救室里等专家上班,错失抢救时机。3.病情如此严重的病人,医方不及时就地抢救,不安排急救车辆,却让家属自己叫出租车转往上级医院,违反急诊抢救规范。
医方意见:1.首诊医生接诊不规范,仅凭一张胸片就诊断肺结核,无体温、化验等检查,更无全面的体格检查。2.急诊医生对首诊负责制观念淡薄,只考虑肺结核专科的特点,却把抢救生命是医生天职的理念抛诸脑后,责任心明显不强。
专家评估意见
1.根据丙医院的死亡诊断,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为心肺功能衰竭,主要是由于患者对自身多年的慢性疾病控制较差,心肺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
2.患者既往有肺结核、糖尿病等慢性病史,曾在乙医院治疗约两年,后病情稳定停药。此次发病因胸痛、气促就诊,X片检查考虑肺结核活动迹象。医方在首次接诊该患者时,未详细询问发病症状和相关病史,未做基本的体格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仅以患方口头病情描述和要求,对患者当时的疾病状况没有客观评估即做出判断,且未采取医疗措施。首诊医生违反了诊疗常规。
3.次日凌晨,患者因病情加重来院急诊,说明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否则按常理判断一般病况不可能凌晨急诊。医方仍以肺结核住院需到丙医院专科病房为由,对患者未做必要的体格检查和病情评估,以致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在患者等待专家门诊期间,医方仅由护士主动给其吸氧,接诊医生无其他医疗建议和对症医疗措施。急诊医生严重违反急诊医疗规范。
4.上午专家门诊虽发现患者病情危重,但未行就地抢救和协助转院,存在欠缺。
综上所述:以上三次诊疗经过,医方均无病历记录,违反了门诊、急诊的诊疗规范和病历书写规范。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不到位,疾病严重性估计不足,急诊救治措施不力等过错。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对一个二级医疗机构来说,这起死亡纠纷需要吸取的教训太多,太深刻。首先,是对诊疗规范的漠视,三次就诊都没有病历记录。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还有这种现象发生,只能用漠视诊疗规范来解释了。其次,是涉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接诊医生全无依法行医的概念。病历是医疗行为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客观记录,也是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证据。不书写病历是漠视它作为医疗行为证据的作用,也是对相关法律的挑战。医生写了病历不见得对医生有什么损失,但不写病历则可能依法直接判定医生的责任。最后,是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有待提高,要尊重病人、敬畏生命。作为一个医务人员,其职责和道义是对医疗规范的尊重,是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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