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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切片出差错手术医院担责任

2020-07-14 11: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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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切片出差错 手术医院担责任
导读
患者因左手腕肿块十余年逐渐增大,在某医院进行手术切除,病理检验为良性细胞瘤。术后多次复发并多次手术,第三次病理检验结论为恶性肿瘤,为阻止肿瘤扩散最后被迫切除左手肘,构成四级伤残。患方以某医院病理切片误诊,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医方以病理切片是某检验中心所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概况
患者,女,35岁。2011515日,患者因左手腕肿块十余年逐渐增大三个月入住A医院,查体:左手腕包块大小约为4.0cm×3.0cm×2.0cm,活动度可,触痛。初步诊断:左腕腱鞘囊肿,性质待查。经术前准备,于当日在局麻状态下进行左手腕包块切除术,切除物送某检验中心行病理检验。518日病理报告显示:腱鞘(左手)巨细胞瘤,富于细胞,灶区出血坏死。经抗炎补液等治疗后,520日出院。7
25日,患者因左前臂腱鞘巨细胞瘤术后两个月伴胀痛入住B医院,经术前准备于729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前臂肿块扩大切除术。84日病理报告显示:增生性腱鞘巨细胞瘤,切缘阴性。95日因左前臂肉瘤两次术后一月余复发:入住C医院,并于910日在全麻状态下进行左前臂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恶性腱鞘巨细胞瘤。后患者又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12228日,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专家会诊认为:根据A医院病理切片分析所见,符合恶性腱鞘巨细胞瘤。根据专家意见,患者2012324日再次入住C医院,为阻止恶性肿瘤的扩散,在全麻状态下进行左肘关节离断术。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A医院病理切片误诊,耽误其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左手肘关节以下截肢,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意见:医方诊断明确,手术方式合理,术后病理检验工作委托某检验中心进行,病理切片误读误诊责任应由检验中心承担。
专家评估分析
1A医院疾病诊断及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2.某病理检验中心存在误诊,应承担4个多月的误诊责任。但检验中心的误诊对此后的疾病发展变化影响不大,与最后损害无一定关联。
3C医院曾建议患者进行肿瘤放疗遭患方拒绝,放疗或化疗对杀死癌细胞具有一定效果,对防止肿瘤转移有积极作用。
4C医院根据肿瘤转移程度,给予患者左肘关节离断术,以制止肿瘤的转移。术后根据切缘未受到肿瘤侵犯的诊断,未予放疗或化疗。这也能说明检验中心的误诊与肿瘤病情的恶化没有实质性关系。
5.患者目前人身损害后果为二级丁等,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赔偿责任。
因意见分歧较大,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结论
1.复读患方提供的某检验中心病理切片,镜下显示:瘤细胞呈上皮样,胞浆丰富,粉染或透明,细胞呈片状分布,可见分叶状结构,间质胶原化明显,周边可见侵犯横纹肌,核分裂象易见,可见灶状坏死,坏死中可见残存细胞核,具有一定的异型性,考虑为软组织肿瘤。结合病变的部位,不能排除外腱鞘巨细胞肿瘤生物学行为倾向恶性的可能。医方病理报告仅提出为(左手)腱鞘巨细胞瘤,富于细胞,灶区出血坏死,未行免疫组化检测并做进一步的鉴别诊断,也未提示生物学行为倾向恶性的可能,存在过错。
2.后经外院考虑该患者为恶性腱鞘巨细胞瘤,临床上恶性腱鞘巨细胞瘤,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往往需术后病理检查才能证实。反复复发及浸润性生长是其生物学特点,因此患者目前截肢的后果主要系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所致。医方病理诊断上的过错,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疗和预后(未能及时进行后续的进一步治疗),且患者早期复发后一直在外院就诊,故医方对患方的损害后果为轻微。
3.目前患者医疗损害后果等级为二级丙等(四级伤残),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腱鞘巨细胞瘤的皮损呈坚实性无痛性肿块,生长缓慢,通常小于3厘米,发生于手指和手部,足趾部较少见。青年多见,女性多于男性。肿瘤可侵蚀邻近骨骼。约25%的病例切除后复发,极罕见的恶性腱鞘巨细胞瘤亦有过报告。另一个腱鞘瘤,即腱鞘纤维瘤可能为腱鞘巨细胞的亚型,也侵犯手指和手的屈侧肌腱,临床形态与巨细胞腱鞘瘤相同,平均发病年龄为30岁,较巨细胞腱鞘瘤发病年龄小。
检验中心的过错应该由某医院承担患方的赔偿责任,因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医患双方,而不是医、检、患三方。医方委托检方行病理检验是医方单方面的行为,属于另一个合同范畴,与患方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医方在向患方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检验方追索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代位承担在医疗损害中最常见的还有钢板断裂药品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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