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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不明即手术医方过错担全责

2020-07-14 11: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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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不明即手术 医方过错担全责
导读
一退休干部在体检时发现颈部肿块,医生诊断为甲状腺肿块并给予手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咽喉癌合并甲状腺癌,造成咽喉癌漏诊。两个月后,患者突发死亡,死因不明。鉴定结论虽为医方全责,但纠纷难以了结。
诊疗概况
患者,男,65岁,退休干部。20126月,患者因体检发现右甲状腺肿块到某医院就诊,主诉3个月前因感冒引起咳嗽,大量白色痰,声音嘶哑,恶心,气急,胸闷。B超提示:甲状腺肿块。医生拟诊胸骨后甲状腺肿收住入院。三日后,患者在全麻状态下行左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右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补液等对症治疗。术后病理报告显示:(左)结节性甲状腺肿,伴微小滤泡型乳头状癌;(右)甲状腺滤泡性腺瘤。经积极治疗,患者好转后出院。出院后,患者感觉声音嘶哑、痰多,就诊于上级医院,拟诊声音嘶哑伴吞咽梗阻感4收住入院。胸部CT检查提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纵隔淋巴结肿大;右侧喉部肿块,考虑喉癌。活检病理结果显示:(下咽)鳞状细胞癌。医院予根治性放疗,1个月后患者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全身湿冷,转入ICU治疗。半月后死亡。
鉴定结论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患者就诊时为晚期下咽癌合并甲状腺癌。患者就医时以声音嘶哑、咳嗽,体检发现甲状腺肿块的症状主诉入院,但医方在没有明确声音嘶哑原因,没有进行常规喉镜检查的情况下,即予甲状腺手术,存在过错,导致晚期下咽癌漏诊。因临床上晚期下咽癌同时合并甲状腺癌是没有必要做甲状腺手术的,故医方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了不必要的甲状腺手术创伤,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患者在接受放疗1个月后突发神志不清,呼吸心跳骤停致死。因未做尸体解剖,具体死因不明。但癌症及甲状腺手术不会引起心跳呼吸骤停,故医方的漏诊及手术过错与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本案例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此案发生后经有关部门的积极引导,患方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个月后患方家属手拿鉴定结论,却欲哭无泪。根据鉴定结论医方就癌症漏诊和甲状腺手术要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死因不明,鉴定结论又说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凭此鉴定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神,可赔偿第一次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陪护费等费用。但该患者是退休干部,医疗费已全部报销,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因有退休工资,所以又不能主张误工费的赔偿;因住院只有二十几天,由家属陪同,所以陪护费也赔不了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医方的过错与死亡没有关系又很难主张。而该患者1年的退休金将近10万元,假如不治疗、不手术能多活1年的话,身为农村妇女的家属可以有更多的养老保障。
这个案件的鉴定结论粗看好像很公正,医院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就损害的赔偿来说,患者家属却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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