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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民张某被摩托车撞伤需要手术,但恰逢麻醉师外出,于是医生决定让手术室的护士给病人打麻醉药。护士给张某注射麻醉药后,张某很快出现了抽搐现象,继而发烧、呼吸困难。医院立即进行施救,张某心脏终于恢复了跳动,但下肢瘫痪。事后张某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认为事件因张某个人体质较差、个体差异所造成,不构成医疗事故,属医疗意外。张某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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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医院违反有关规定,让一个没有经验更没有资格的护士代替麻醉师给患者推注麻醉药,造成患者瘫痪,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而非医疗意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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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作为专业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应该保证其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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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荟萃
必须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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