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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法草案3

2019-10-13 10:16阅读:
蒋介石的一生456天坛宪法草案3
天坛宪法草案3
80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署理之任命。
助动词。用在别的动词前,表示许可(多见于法令和公文)——这笔钱非经批准不~擅自动用
署理官员出缺或离任由其它官员暂时代理职务

81、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国务员辅助大总统;国务员由议院任命)
赞襄辅助,协助。见蒋介石的一生455》…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
82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大总统非依第75条之规定(见《蒋介石的一生455》)解散众议院,应即免国务员之职。
83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政府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前项委员由大总统任命之。
法院
84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85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86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87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88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89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fèng、停职或转职。
旧指官员等所得的薪金
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法律
90两院议员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91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15日内公布之。
92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否认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复议,如两院各有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未经请求复议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超过;越过
93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94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会计
95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旧指赋税——国~完粮交~征收赋税——~税
:市民支付给国家的,用来养活公务员,发放低保社保医保,修建公园公用马路…的钱…
租税旧时田赋和各种税款的总称
税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例如“个人收入税率为10%”——“个人收入”是征税对象10%”是税率,“个人收入税率为10%”指“个人收入的10%用来交税”…
96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97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国债:国家债务…国家以信用、税收为担保,向市民借的钱…

98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15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如果没得到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预先;事先
…算:1.计算数目。2.谋划;计划——失~打~
…预算:花钱计划…包含“在什么地方花钱”“花多少钱”…
99、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100、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101、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履行条约所必需者;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继续费。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国会花钱不能超过预算)
…岁出:国家、单位等一年财政支出的总和
102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会计年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的,如果等到单位的经营活动全部结束后,才核算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主管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间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
会计:管账的人
104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政府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105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106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107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9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108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十一、宪法修正及解释
109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发议1.产生议论。2.提出建议。3.交付讨论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110、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111、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国体:国家的基本制度——君主制,共和制,君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
112、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恐吓伤害他人等事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恐惧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这里专指肢体攻击)只要语言上威胁对方,就构成恐吓…用恐吓获取他人财物,构成“恐吓取财”罪…
请看下集《蒋介石的一生457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一部繁琐到不能用的宪法
天坛宪法草案3
若不知晓历史,便看不清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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