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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离岸税收系列之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税收理解

2017-12-05 13:58阅读:
[摘要:离岸税收系列将分期向大家介绍主要离岸地--香港、开曼群岛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尤其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带大家层层揭开税务筹划跨境并购方案的神秘面纱。本文曾于2017414日发表过,但后国税总局于201
71017日发布37号文,文章中引述的一些文件将被37号文废止,特此予以增补。

爱因斯坦曾说过,The hardest thing in the world to understand is the income tax世上最难理解的事情就是所得税)。内地和香港税法税制不一,关税角度又分属境内境外,再加上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对所得又有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因此,一旦交易涉及内地和香港两地,客官和看官们均不免四顾茫然。我们根据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研究,将在本文中为大家慢慢抽丝剥茧。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其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呢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

那么,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香港不征利得税,不代表内地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

那么,该缴多少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该发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演绎,我们了解到非居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香港公司转让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所得的税率也是10%

不一定。要知内地和香港之间签署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其中“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规定,一方居民转让一个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在该一方征税;转让除前述之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说得直白一点,如境内公司A的主要财产为位于境内的不动产,则境内税务机关可以征税;如香港公司转让了境内公司A至少25%的股权,则境内税务机关可以征税,税率为10%;如香港公司转让了境内公司A少于25%的股权,则香港公司可向境内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免交所得税。

那么计税基础为何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将于201712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下称3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那么,该咋缴呢?
这绝对是一个好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下称“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17121日起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3号文自2017121日起,将被37号文废止。根据37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仍采用源泉扣缴但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我就是不缴呢?
这是个比较勇敢的问题!有扣缴义务人的股权受让方自然首当其冲失职之责自不待言根据3号文,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仍逾期未交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37号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在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A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或(B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特别提醒:
在涉及境内股权的跨境股权交易中,若股权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那么股权受让也即转让对价的支付方,通常具有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因此,股权受让应特别留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义务承担以及转让对价的扣减问题否则境外转让方收到钱后绝尘而去,自己只能在风中咀嚼黄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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