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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典妻陋习

2020-01-14 11:35阅读:
古代的典妻陋习
社会上三百六十行,有一个典当行,大家都挺熟悉。兜里羞涩而又急着用钱的时候,就会拿家中的物品去典当。有关典当,古代有一句话,叫做“富人典业,贫子典妻”。也就是说,偶遇天灾人祸,富裕人家可有家业可典当,家贫如洗的穷苦人家为了生存,无奈之下只好典妻。在古代,女人根本就没有社会地位,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及私有财产,当男人需要的时候,就把她们当做物品抵押,换取钱财。
典妻和典当大抵相似但又大为不同。这种将女人出典的制度也可以叫做租赁制度,自古以来就有之,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早在汉朝,由于战争频繁,“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时,老百姓生活难以为继,就有人开始卖妻。《汉书·贾捐之传》中曾有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那时,虽然不是典型的典妻,但已经有了雏形。据史料记载,典妻的萌芽阶段是在南北朝,典妻的形成时期是在唐朝,宋朝是典妻的成熟时期,元朝是典妻的立法时期,明朝是典妻的盛行期。虽然贫困出身的朱元璋下令严禁典妻,还制定了法律,然而民间典妻还是屡禁不止。清朝是典婚现象的恶性发展期。清军入关以后,大肆掠夺,霸占财务,夺人之妻比比皆是,民间典妻买妻现象超过以往任何朝代。
典妻一般是有时间限定的,跟典当物品一样,签个三五年的契约,相当于现在的签合同、付定金、结尾款一样。也就是说,在这三五年内,别人可以对典妻做任何事,可以同房,可以让其生子。典妻制度发展到后来,甚至形成了完善的流程,也需要下聘、迎娶等等。
这样的女人典当,在当时的南方特别流行。一些穷苦人家为了生活,就将自己的老婆典给那些没有老婆的穷光棍,承典人娶过典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这就是变相的女子卖身契。契约中,承典人可以提条件,所典女子必须具备生育能力,被典期间不得跟之前的丈夫同房;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归属典夫的血脉,进入典夫宗谱,继承典夫财产等等;典当期限到了,被典女人方可回到自己原来的丈夫身边。
作为典当品,也不排除有些赌徒将妻子作为赌注的,还有的女人因为
丈夫过世生活困窘而自己典当自己。还有,有些契约所定,典妻的期限到了,典当人得花钱将典妻赎回来。这个时候,当初立有这种契约的人基本上是没有能力回赎的。另一方面,那些从贫困家庭进入相对富裕家庭的典妻,到了期限,已经“入乡随俗”再也不愿离开,这样的典妻就成了卖妻。对于富裕人家的承典人来说,这样的承典是最便宜的买妾买婢了。
曾经席卷全国的典妻,江南一带尤为普遍。当时的人们习以为然,见怪不怪。这一陋习又按不同性质分为典妻、坐堂招夫、租妻借妻、捆妓、搭伙等。史载“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浙江仙居一带,“典水面”是一件既正当而又极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话,意思就是“租妻”。在北方,辽宁的典妻现象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南方的广西贺县一带还有“寄肚”之说。
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而又羞于启齿,铁笔御史极少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有一例外的是,晚清重臣曾国藩手下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困难,就曾将妻子雇与他人。《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中就将其记载入:“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
古代的典妻陋习
古代的典妻陋习
古代的典妻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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