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300146)的“激进”会计
2011-12-18 10:34阅读:1,902
作为一名投资者,在阅读财务报表时,首先需要问这样一个问题:这家公司的会计政策总体上是稳健的还是激进的。我们就以汤臣倍健(300146)的某个会计处理为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汤臣倍健于2010年底在创业板上市,是中国膳食营养补充剂非直销领域的领跑者。2011年前3季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77亿,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48亿。2010年12月3日,公司与广州亮宇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广州萝岗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的商品房,建筑总面积5,682平方米。公司计划将其打造为“集顾客服务中心、营养健康研究中心、连锁总部及分公司办公场所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运营办公场所。公司为此预付了5,266万元(假定这就是公司购楼的实际支出)。关于该综合运营办公场所的入账,2011年1季报的描述如下: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2,473万元,较年初余额增长120%,主要原因是2010年底公司购置了综合运营办公场所,公司于2011年3月进行了验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一切都很正常。但是,2011年中报公司对综合运营办公场所的入账方法让投资者心生疑窦:2010年底公司购入综合运营办公场所于2011年3月验收收楼,该办公场所尚待装修,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也就是说汤臣倍健花费5000多万元购买了一栋已竣工验收的楼房,先把这栋楼房记入固定资产,然后将之转入在建工程。公司如此随意、不严谨的会计处理委实令人震惊。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在现实中极为罕见,以至于找不到相关的会计准则。那是不是公司1季度将该综合运营办公场所按固定资产入账有错呢?众所周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要经过综合验收才能正式交付的。综合验收是由建委、规划、土地、房管、市政等各部门组织的对房屋工程质量、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全面验收。公司2011年1季度将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入账是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也指出: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公司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的理由应该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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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尚待装修,未达到预定用途”。实际上,房屋类固定资产的“预定用途”是以“竣工结算”为标志的,外购的房屋在出售前是由出售方“竣工结算”的。
汤臣倍健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对公司利润表存在两方面的“有利”之处。首先是折旧费。所得税法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最短为20年,公司3月份验收收楼,假设自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2011年该项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费约为197万元(折旧年限按20年)。相对于公司全年2亿以上的净利润(2011年前3季度1.48亿)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更大的影响是装修费用。2011年中报显示综合运营办公场所预算额9004万元,这意味着该大楼的装修支出约为373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该办公场所如以固定资产计,装修支出虽然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一),但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二)。这意味着该项3738万装修支出将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这是公司不希望看到的。故而公司采取了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的非常规手法。
上面讨论了很多枯燥的、会计方面的内容。批评者经常说好的会计师不一定是成功的投资者,而且通常不是。让审计师来评判诸如外购房屋如何入账的问题吧。毕竟,季报、中报都是未经审计的。现在,我们大体上知道汤臣倍健采用的会计政策是激进而非稳健。作为投资者,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处理呢?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根据稳健原则对公司的数据进行调整,即在原有数据基础上调低公司2011年净利润3300万元(所得税率按15%),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估值。第二种是采用极端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处理方法。《证券分析》一书这样说:“当一家企业实行有问题的会计政策时,投资者应该对该企业的所有证券退避三舍,无论其中一些看起来多么安全和有吸引力…因为你无法量化应从收益中扣除的管理不善这个因素,对付这种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躲开它们。”
如果问笔者的倾向性意见,作为格雷厄姆的信徒,我采用第二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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