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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中国金融科技如何发展与改革

2021-04-08 12:00阅读:
未来中国金融科技如何发展与改革
易宪容
2013年开始,由于天时地利,中国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出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甚至于野蛮生长时期,比如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涌出5000多家P2P公司,而手机支付更是全民普及(其普及率平均水平达50%以上,远高于全球的33%)。所以,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成了中国引以为傲的优势行业。据CBinsights的数据显示,2018年在全球有39家金融科技独角兽公司,中国就占了6家。但是在2020年底,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层不仅让金融科技四不象的P2P公司清除为零,也发起了一场对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大型公司的监管风暴。比如让蚂蚁金服集团IPO煞停,以反垄断的方式约谈这些金融科技公司,甚至于金融监管层正在试图让蚂蚁金服、腾讯、京东等大型科技公司的消费者信贷数据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机构共享等。
现在市场担心的是,中国金融监管层这些举措会不会妨碍中国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的发展?这种妨碍会不会让中国金融科技优势丧失?中国政府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如何才能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发展与防范风险上的平衡。特别是,在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球数字经济正在加速度的发展,对中国这种监管会不会让中国优势很快消失。有研究机构预估,未来几年数字经济发展速度还会加快,在2025年前会以每年超过15%以上的复合成长率成长。到2030年全球数字经济产值将达28万亿美元,占GDP30%。而且全球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大型科技企业天天创新,天天在快速发展。中国的科技公司及金融科技一旦失去这个机会,可能再也无法崛起。
不过,从最近通过的中国十四五规划建议来看,对此不用有太多担心,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层推出这些举措应该是为了中国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能够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与繁荣。
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指出,“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这是未来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地涌现,如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技术等,从消费到生产、从个人到企业、从设备到网络,海量的数据随之涌现,这意味着大数据时代到来,这个大趋势是谁也无法阻挡潮流。而大数据时代的核心是,数据不仅成了一种生产要素,成了有价值的资产,也成了当前各国经济增长的最大驱动力。金融科技作为则大数据时代所涌现的一种金融新业态,其本质就是利用新技术提供的一种新形态的金融服务。
但金融科技并非为借助新科技的“金融数字化”,将金融业务以数字化的方式来展现,给客户一个便利、快捷、交易成本低的金融服务,比如目前盛行的网络银行就是这样一种“金融数字化”的模式。金融科技也不只是仅让金融的纸本及网下业务移到手机上或网上,以此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要把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或有价值的资产,通过新技术来整合金融数据资源,实现金融数据共享,以此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创造价值的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自动化、移动化、智能化、大众化、普惠化、民主化,及由此形成一种新形态的金融服务。
所以,金融科技是利用新技术颠覆性创新出的一种随时、随地、即时、低成本、普惠等新形态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是增强金融普惠性最为重要的工具。无论是中国支付宝及微信支付,还是肯尼亚的M-Pesa移动支付方案都是如此。而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数据的共享。所谓金融数据共享就是要把经过分析处理过的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或有价值的资产,并对这些数据进行重新整合及配置,形成有效的决策信息,以此来发现金融的新需求,及创造出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为普惠,及客户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就是提供一种随时、随地、即时、低成本、普惠的金融服务。而要做到金融数据共享就得改变金融数据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基本关系。正是这种金融数据所有权及使用权基本关系的重大转变,它则可能成为激发市场潜在的金融需求和金融创新的动力。
可以说,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不仅会给传统金融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也将为经济增长新模式增添动力,提供无限发展的机遇。所以,全面提升金融科技的水平是中国经济增长新模式的内在要求。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既取得重大进展,许多方面引领世界,也有经验教训。如P2P等野蛮增长也造成国内金融市场局部风险。所以,中国金融监管层最后对P2P清除为零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而要求大型科技公司的私有数据转化为可全民共享的数据,也应该是金融科技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不过,仅是要求中国的大型科技公司的私有数据转化为全民共享的公共数据,可为传统的金融业共享,但传统金融业的数据或数据所有权的转换同样是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任务。
所以,要提升中国金融科技水平,就得从金融数据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即如何让科技公司及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成为全民共享的资源)、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制定、数字公民培养、先进技术引进和掌握等方面入手,比如建立多层次、多市场的金融数据共享公共平台,制定严格私隐信息保护法律等(对于这些在十四五规划中都有具体要求)。在这样条件下,中国企业及金融科技公司就能够利用新技术来整合其数据资源及进行更多的金融创新,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便利、性价比更高、更高透明度的金融服务,并达到金融服务的自动化、行动化、智能化及创新化,现实金融服务大众化、民主化、普惠化及高效率,以此实现中国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市场的繁荣,为经济转型与增长增添强大的动力。
还有,金融科技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由以往的人格化及非人格化的信用关系,转化为由新技术进行前置化的预设或去信用化的信用关系。这种金融交易模式看上去是技术化、智能化、客观化,给信用风险定价较科学、客观、简单、便利及对外部信息反应灵活,但实际上是把结构复杂的信用关系藏在算法语言程序的黑箱里,从而使得投资者及监管者都无法准确识别及评估此类信用关系的本质及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条件,区块链、智能合约、数字加密货币更是把这种信用关系的技术化推向极端。但实际上这些前置化的预设规则及算法程式同样是一种信用关系,同样体现了设计者的价值取向及利益诉求,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这就要求金融科技的监管理念、方式及工具等进行重大转变。
也就是说,尽管金融科技服务的载体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对传统金融造成了颠覆性的冲击,但是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并没有改变,金融科技同样具有知识和业务的专门性,业务经营的杠杆性。这就要求对金融科技监管,既变又不变。所谓的“不变”,就要让金融科技监管回到金融的本质特征上,比如对金融科技进入设立特许准入门槛,要经过严格资格审查,任何没有达到最低底线要求者都不得从事金融科技业务;对金融科技组织及产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等。所以,对于目前中国大型科技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及反垄断,并非是规定他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比如,据报道,中国金融监管层就要求蚂蚁金服集团只能从事支付业务,至于其他金融业务都得分离出及禁止。如果中国金融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政策正如报道的那样,那么这就容易全面遏制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也不利于中国金融科技业的发展。
所谓的“变”,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要把技术治理提到议事日程。所谓的技术治理,既有监管科技,即依靠大数据工具获取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也有法律的数码化,即让法律法规内嵌于计算机的算法语言中,从而让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代码自动化实现。 以此才能保证金融科技各种产品及服务的前置性预设是合理、可靠、可信的,这是保证金融科技有效监管的前提,也是提升金融科技水平的关键所在。
总之,无论是数字经济还是金融科技,它正在改变我们生活及我们企业的业态,它是推动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哪一个国家在这些方面持有的优势越多,这些国家竞争力就会越强。中国政府也不会放弃这种机会与挑战,在平衡中保证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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